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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餐馆盗窃钱财和故意伤人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4-05-29 09:27:34
本网讯(谭燕) 5月27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对一盗窃和伤害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江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2年6月25日深夜,被告人江兵到石门县白云乡新街洪某夫妇经营的“品味餐馆”,从一楼厨房南墙顶端的滑动玻璃窗户翻进餐馆里,在餐馆内搜寻财物,盗走现金人民币11000余元及一部酷派5832手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2元。 2013年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江兵驾驶摩托车来到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金桥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工作人员晏某给江兵的摩托车加好油后,江兵指责该加油站的汽油是假的,继而与晏学春发生争吵。争吵中,江兵用左手打击晏学春脸部一拳后驾车离开。晏学春被打伤。经石门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晏学春因被打致鼻骨粉粹性、凹陷性骨折,鼻梁明显歪斜,已构成轻伤。 该院认为,被告人江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归案后被告人主动如实交待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友积极退赔和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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