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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轮奸案宣判 3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4-06-11 09:30:08
本网讯(郭疆卫) 6月10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起三人轮奸案生效,三名青年因为轮奸妇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到六年零二个月不等的重刑。 2012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李玉应朋友杨生云的邀请到被告人王刚(15岁,初中毕业在家待业)租住的房内喝酒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王刚、许宗耀、陈小虎三人经过商量,决定由陈小虎第一个,许宗耀第二个,王刚最后一个与李玉发生性关系。三人趁杨生云到别的房间休息时,随即将该房间的灯熄灭,然后陈小虎和许宗耀两人不顾李玉的反抗将其衣服裤子脱掉,在欲行奸淫行为时,因生理障碍没能得逞。随后在陈小虎和许宗耀的帮助下,王刚强行与李玉发生了性关系。当晚,李玉慌称要上厕所才得以逃脱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即将三名被告人抓获。 法庭上,三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对因自己的懵懂和无知给李玉造成的伤害深表悔意。同时,三人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轮奸,按轮奸情节量刑重了,均要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宗耀、王刚、陈小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共同奸淫妇女,尽管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只有王刚一人完成了奸淫行为,许宗耀、陈小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但根据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即为全体既遂的原则,三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三名被告人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在同一时间先后强行奸淫同一妇女,构成轮奸,应以轮奸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许宗耀和陈小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王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逐作出上述判决。 据案件的承办法官讲,像这样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在该院以往所审理的刑事案件中都是极为罕见的。该案中的被告人之所以犯下了这样的重罪,原因有三点:一是犯罪人文化很低。三名被告人中有一人是中专文化,两人还是初中文化。由于文化很低,导致对好与坏、是与非的辩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缺乏。二是受色情影响很重。三名被告人离开校园后,整天无所事事,游荡于社会,沉溺于上网,深受网站中的色情内容影响。三是缺乏家教。三名被告人整天想什么、做什么,其家长基本上不管不问,让自己的子女放任自流,结果使然。 为此,承办法官就该案发出呼吁:社会各界及父母、老师一定要对青少年犯罪事件引起高度的重视,采取有效的教育防范措施,避免或最低限度地减少青少年犯罪。(文中未成年被告人和被害人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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