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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作者:孙雪   发布时间:2014-06-05 13:39:01


    一、为什么要在审判管理中应用信息化

    审判管理信息化是指全面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和快速传递,全面推进审判综合管理工作。

    二、目前林区基层法院信息管理中现状

    据笔者了解,林区基层法院在审判管理中应用信息化的屈指可数,多数基层法院还应用传统的手工方法,信息化尚属初级阶段。

    三、对审判管理中应用信息化的建议和对策

由于本人对审判管理中应用信息化是通过传媒途径刚刚有所认识,因此,我就个人工作经验谈点浮浅的建议及对策。

    (一)信息化审判管理是现实工作的需求

    从现实审判管理工作需求上看,传统手工操作基础上形成的管理机制,面对庞大的信息数据量和工作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审判管理工作的需要,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更加注重科学的管理手段,向新型的管理工具借力,创新求变已是审判管理的需求。

    (二)信息化审判管理是改进管理方式的必须选择

    1.信息技术具有公开性。公开是公正的保障,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高度共享得以普及。通过信息网络,从法院的办案人员到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普通公众,都能获取到相关的审判信息数据,从而使审判公开透明得以实现。

    2.信息技术具有全面性。信息技术可以保存的数据信息量远远超过人脑和纸介。与传统的人工保管相比,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从理论上可以收集并永久保存所有与审判管理相关的信息资料,并且更加便于管理和查询。

    3.信息技术具有客观性。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可以对人为的操作进行控制,通过对违规操作、错误操作进行记录,有效避免了手工操作中的弄虚作假,相对客观的呈现了审判工作原貌。相比靠人管理具有很强的优越性。

    4.信息技术具有便利性。在传统审判管理中要查询到有关审判信息必须在庞大的审判信息库中大海淘沙,即费时也费力。同时传统审判中只形成一份纸质卷宗,合议庭、审委会要查阅卷宗非常不便。信息技术有效的克服了这些缺点,极大程度上方便了审判信息的查阅。

    5.信息技术具有即时性。信息技术实现了信息资源同步,与之相应的审判管理也可以随之展开。即时管理既避免了事后监督和阶段性管理的滞后问题,也能更加及时的发现存在问题,并相应的进行纠正和调整。

    (三)审判管理对信息技术的依赖

    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是贯穿审判管理工作的始终主题,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前提应该是全面实现网上办案,并逐步实现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审判管理信息化应充分融入原有的职能机构和办案程序中去,强化其服务功能。如通过办案辅助系统,为办案人员查找法规,查找案例提供便利;将通讯系统和信息系统管理平台进行整合,加快法院内部信息、公文的流转速度;借助信息网络实现数据、统计的自动生成,减少重复劳动。

    (四)审判管理中应用信息化的多重性

    1.科学性。严格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进行程序控制,每个环节均设置相应的指标和权重,每个环节均由专人进行负责,做到权责分工科学、监督制约有效,可有效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2.协调性。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审判管理机制将法院各个部门之间的“隔离墙”打破,任何工作人员均可在办公系统中查询其他人员的工作进展情况,审判管理者也可通过审判管理运行系统知晓审判活动中的难点、疑点问题,做到科学决策,管理及时有效。

    3.效率性。审判管理是一种管理活动,而管理是讲求效率的。因此,信息化为科学构建审判管理流程提供了便捷的条件,可促进审判工作“无障碍”运行。

    4.层级性。管理层与审判层目标一致、协调配合,利用审判管理系统,院长、庭长及法官均可随时在网上了解自己管理和审理的案件情况,审判管理者通过信息传输纽带,结合信息化软件,发布管理政策、审判指导方针,上报各类案件的业务态势,实现管理以审判为核心,审判以管理为监督的有效对接格局。

    (五)审判管理中应用信息化应做到五个结合

    1.程序管理与实体自治相结合。案件的流程、办案期限提醒、审判庭的人员组成、简转普程序的“把关”、办案信息录入以及审判人员的资格确认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管理,而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和裁决行为不应干预,只可依法监督。

    2.实体自治与执法标准统一相结合。同类案件同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对证据的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内容及强弱、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等,这主要依赖法官的自由心证,因而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统一执法标准便是审判管理机制应当解决的问题。

    3.信息管理与程序管理相结合。信息网络的运用必须与审判庭的业务有机结合,审判信息录入与案件实际进度必须保持一致,避免案件未判而信息先上网和已判信息不上网等弊端。当事人查询到的案件信息与实体进展不相符,上级获得的信息与实际不符,那么带来的后果最终影响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4.案件管理与人员管理相结合。法院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案件质量水平。因此,我们要一手抓案件管理,一手抓人员素质管理,促进案件裁决水平的提升,以保障司法公正的目标。

    5.公正效率原则与司法便民原则相结合。“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随着社会转型,人民法院将承担更多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功能,审判管理信息化建设应当体现“便民、利民”的原则。

    综上所述,审判管理离不开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加强信息建设,是审判管理的现实需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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