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失控的网络审判团
作者:车玲 发布时间:2014-05-21 16:07:43
近年来,网络以其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并由此造就了在重大问题上迅速形成舆论的能力,然而由于网络匿名性和“监管员”缺失而产生的“网络审判”现象却妨碍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不利于网民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并严重影响了网络媒介生态环境的发展。只有通过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网络把关力度、紧抓网民媒介素养教育,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消除我国“网络审判”现象。 一、“网络审判”如何定义 所谓网络审判,指的是网络上的一种民意活动和表现,主要以群体声讨为核心,包括了调查、指控、声讨和执行等几个现实中的司法程序类似的环节。[1]“网络审判”不是司法意义上的审判。在所谓的“网络审判”中,网民通过互联网,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上常用的合法的工具——搜索引擎进行的调查,加上人海战术,充其量是一种在线的舆论方式,而非在线纠纷或者是在线的冲突解决方式。由于“网络审判”这种形式跟现实生活中早期的审判有相似之处,所以人们很容易觉得这就是真正的民意的公正审判。 在一个法制社会,重要的标志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保护弱者的利益。审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靠审判严格的程序,把整个参与的非理性的因素全部去掉,剩下纯粹的理性的东西,使得任何人都有权利获得公正的说话机会。网络审判里,恰恰是理性和非理性混在一块。有许多社会性热点新闻,都能引起强烈的网络反响,即使案件还没有水落石出,网友跟帖通常也都是“一边倒”,每位网友个人只说几句话,但合成的力量还是很大的。从法理上说,“网络审判”当然属于“判了白判”,但构成的“舆论压力”的确结结实实地存在,有时甚至演化为“网络暴力”。[2]“网络审判”在法制社会是很危险的事情,我们必须用程序来保证网络审判中被审判的人的权利。 二、从电影《失控的陪审团》中得到的启示 写下这篇文章的题目后,我不仅想起了多年前看过的一部电影《失控的陪审团》,这部电影讲的是在一起枪击案件中的受害人的妻子和儿子,起诉制造枪支的企业,而在本次起诉之前的相类似的诉讼,法院均判决原告方败诉。根据美国诉讼的特点判决被告是否承担责任由陪审团决定,于是在本案当中,原被告双方对于陪审团人员的选择及陪审团的决定,展开了斗智斗勇的较量。本案的陪审团成员尼克和其女友玛丽是在10年前一次校园枪击案件被害人的亲属和同学,当年其提起过类似的诉讼,而由于被告方对陪审团影响,使得该次诉讼,原告方败诉。为了控制陪审团,尼克采用手段成为了陪审团中的一员,他试图在这起枪械制造案中影响其他的陪审团成员,使他们用“正确的方法”投票;被告方则组成了一个以蓝金为首分析小组,他们掌握陪审员们的一切,分析这些人对于各种利害关系的反应,以便在开庭的时候一举攻下所有人精神和物质防线;而尼克的女友玛丽则向原被告,提出上千万美元的要求,帮助其控制陪审团。原本为保障正义的陪审团制度,在各方的操控下,12个人的陪审团完全失去了控制,在公平、正义、良知、与金钱面前,原告方的律师选择了拒绝“花钱买胜利”的行为,而被告方则不择手段,运用金钱、暴力、恐吓等手段,而尼克最终说服了陪审团的其他成员,陪审团最终做出被告制枪公司承担1亿多美元的赔偿的决定,玛丽也得到被告汇过去的1500万美金,她用这些钱来补偿10年前那次校园枪击案的被害人的亲属。值得回味的是,最后尼克对蓝金说,我并没有影响陪审团,只是阻止了你去暗箱操作,让他们做出了正确的决定。 通过观察这部电影中描写的美国陪审员,再对比一下国内的“网络审判员”,发现他们拥有两种共性:1、容易做出情感判断。网民们大部分是由一些不熟悉法律的普通公民所组成的,尽管在某些案件审判过程中,媒体中的法律专家会给予一些提示性的意见,如如何分析证据等。但一旦遇到一些纷繁复杂的案件时,网民们往往依靠的是自己日常的思维和道德标准而不是对法律的理解来进行判断。因此在实践中,网民们常常很容易受到舆论的诱导,做出情感判断。2.缺乏中立立场。网民们做出的判断往往会受到其所在的种族、民族、职业、性别等因素不同程度的影响。不同地位、身份、阅历、种族、信仰的网民,往往有着不同的认识或喜好,因而在判断时每个人很容易受自己好恶的影响。 三、“网络审判”现象的成因 1.网络匿名性 互联网时代,网络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开放性及强大的互动性吸引汇聚了无数网友。匿名性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它媒体的重要特征之一,可以说,网友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之所以可以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网络匿名性。[3]匿名发言给予了网友足够的安全感,但与此同时,也使得大批浑水摸鱼者暗藏其中,他们随意发布、传播信息。更有甚者为了自身利益刻意发布虚假信息,主观非理性舆论充溢于各大网站之中,这种情况下,“网络审判”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4] 2.“监管员”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监管员”的作用处处可见,他可能是记者、编辑、主持人等特定的个人,也可能是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介组织,他们负责信息的筛选和过滤,修改认为不适合传播的信息。不可否认,监管过程会导致部分信息带有主观意识和个人意见,但是强有力的“监管”也充分保证了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可以说,“监管员”在信息的传播过程中不可缺少。然而互联网则提供了一种没有监管员的传播环境,使得信息能够直接从信息源传递给受众。海量的信息在网络中飞速传播,却没有足够的“监管员”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因而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大量的非理性舆论所形成的强大舆论压力往往会对处于审判过程中的司法机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网络审判”现象。 四、网络舆论的现状 (一)网络舆论的特征、优势和困境 网络舆论有别于传统舆论最明显之处在于其载体是网络这一虚拟平台, 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想法。有人曾说:“当人们的交往能力随着网络技术得到扩展时,人们的交往空间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除了物理世界外,还有网络世界。因此,清除孤独的方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如果一个人在网上的某一个社区里得不到承认,它可以转向其他社区。这时,他采取的往往不是消极的从众措施来保护自己,而是积极地在网络中去寻找……”[5]可以看出,网络的确有着独特的本性,这既是其特征又是其优势。这具体表现在:第一,网络本身的虚拟性、隐蔽性导致了网络舆论的自由度极为广阔。由于我国尚未普遍实行实名制上网,而且对于网络传播的管理尚在起步阶段,网民可以相对于传统媒体更为自由、任意地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也正是网络舆论拥有如此强大威力的症结所在。第二,网络舆论传播的瞬时性。网络是电子虚拟世界,其传播速度是以秒计算的,信息瞬间便可传遍大江南北,[6]这也是许多网络个案能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的原因之一。第三,网络舆论传播方便、快捷,成本低。新科技革命引起了人类生活深刻的变革,自然地为舆论传播降低了成本。在计算机与互联网普及化的今天,上网已不再是奢求,一根网线、一台电脑,便可登陆各种网站媒体,了解各类信息,发表各种见解。 近几年来,不断涌现出的网络公案,可以说都是伴随着网络舆论的介入而轰动全国,最终引起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 从而推动了这些罕见的“网络个案”的圆满解决,这正是网络舆论的特性使然。然而,我们可曾想过,正是舆论的这些特性也可能导致一些与公平正义相背离的案件的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张金柱案,尽管其犯罪性质恶劣,但并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适用死刑的规定,可是在舆论的穷追猛打和百姓的喊杀声中,他被处以极刑,这个“合民心”的判决不正是受到了舆论的影响吗?就连张金柱自己在临刑前都说:“我是死在了记者手中。”而且现在似乎我们的法官们也已经习惯于以“人民的名义”、“群众的呼声” 来判定一个被告人是否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了,但英国学者阿克顿的一段话也许会给我们以启示:“少数的压迫是邪恶的,但多数的压迫更邪恶, 因为民众中蕴藏的力量若被唤醒,少数人将无法抵挡他们,面对全体人们的绝对意志,他们无可诉求、无可援助、无可躲避。”[7]而且,网络舆论本身很大程度上带有非理性的成分,因为它往往建立在误传、误信和感情判断、渲染的基础之上,所以其当然也会带来顽固的负面作用。 (二)网络舆论容易引发网络暴力 尘埃落定不久的“药家鑫事件”可谓一波三折,其实这和案件审理程序关系并不大,主要还是自网络舆论本身的不确定性。从辩护律师路钢的“激情杀人论”、犯罪心理专家李玫瑾的“钢琴杀人说”到西安高校五教授联名上书“刀下留人”,从西安音乐学院学生集体为药家鑫请愿到最后院方拥护法院判卷,从高晓松发表微博称“音乐界将不接受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到药家鑫之父开微博……事关该案的每一次或大或小的动作,都触动着人们关注此案的敏感神经。而强大的网络舆论则可以说是在药家鑫案件的走向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2010年10月16日,本来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为肇事者的一句“我爸是李刚”,便在网络上汇成了汹涌的舆论洪流。网络舆论如果引导好了,会对社会监督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流反腐力度加大,而副业反腐的杂牌军也以“旁门左道”的方式反出了一系列的大案要案。但是网络舆论是把双刃剑,对网络舆论中的不良情绪如果听之任知,缺乏正确疏导,使之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摇旗呐喊的话,那么也很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针对以上事件可以看出,对网络舆论只能是辩证的看待,一方面它能起到舆论监督,惩恶扬善的作用,是公共道德的一种体现;另一方面,对于网络言论,因为他的虚拟性,也不能全信,其中分辨真假的能力,得依个人能力而定。 五、“网络审判”与司法公正关系的思考 (一)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监督的正当性 “网络审判”体现的更多的是网络舆论。而网络舆论监督,这种利用网络媒体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监督、检举、揭发和控告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失职行为的有效民主监督方式,在国家政治法治生活中起着巨大的作用,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制文明程度的反映。 司法审判作为国家权力之一,其独立性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的实现。但是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这也是法律规定司法审判独立时所体现出来的立法精神。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涉。这里规定的是“干涉”,因此,合理的监督是合法的必要的,舆论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司法审判权力,我们要构建“阳光政府”、“阳光权利”,当然也要构建“阳光司法”。因此,某些“网络审判”所体现的正当舆论监督作用,能够促使司法审判体现出最大的公正性。 (二)网络舆论要保持自身应有的操守 我们在看到网络舆论监督必要性与有效性的同时,也要把握好一定的“度”,保持行业自律性。因为行业自律性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广泛社会认同的必要措施, 同时也是维系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舆论必须遵循自身的规律,时刻谨记“用事实说话”的宗旨。所以,对于舆论,不论是新兴的网络舆论,还是传统媒体,都应当以促进司法公正为己任,以正面报道司法活动为主,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时刻记住自己的责任,独立、公正超脱地旁观司法活动,树立舆论报道中的“距离意识”,并保持足够的冷静、克制,尽可能避免主观评价和过早下结论。[8]另外,对于网络舆论这一特殊载体,也可以尝试建立“信息更正平台”制度,对于任何不实、不当报道,可以及时在这个“平台”上反馈,从而对网络舆论起到一定的矫正和制约作用。 (三)政府行政部门加强网络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主题的各个部分。另外网络媒介的管理机制、网络舆论传播中的法律法规也要及时完善,从而运用法律途径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做到真正有法可依。其次,政府应当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合理有效的引导。一方面严格控制有危害意义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并保持信息公开透明,保障网民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政府网站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典型示范功能,积极宣传以建立民众信赖度、消除误会、将网络舆论引向正轨。再次,政府应加大力度对扶持建设重点新闻网站,将网络舆论引导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形成一批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网络媒体品牌。同时强化网络“意见领袖”的作用,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引导网民冷静思考、理性表达,形成良性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应予以尊重 网络舆论应当在理念上时刻谨记要尊重司法活动,不管是程序还是结果, 当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时,不要对程序随意指责或是提前妄下结论,否则便可能会对司法工作造成很大的干扰。而且,对于已经生效的合法审判结果与公众的预期相差甚远或是在学术上存在争论时,舆论就更不能以公众的原始期待或相反的学术意见去指责审判结果,而应当尊重司法权威,不管其实现个案正义与否。 (五)司法应予网络舆论以适当宽容 司法部门应当对网络舆论保持一种宽容,这种宽容不是一种个人态度,更不是某一部门的态度,而是一种制度上的设计。因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掌握了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力,与舆论相比,其优势地位是相当明显的。同时,由于拥有着审判权,如果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善意的不实批判可以随意追究的话,那么作为网络舆论的公众一方的不利地位也是异常明显的。另外,加上客观条件的限制,网络舆论不仅可能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如果被追究,那么舆论监督就将成为一种有代价的行为,会严重挫伤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损害公众应有的知情权。所以,在具体实践中,只要把网络舆论不是恶意捏造,歪曲事实,就应当对网络舆论以宽容。 笔者不希望看到,在网络信息时代仅仅因为一场官司,有人就能开始窥探你的一切,并且了如指掌。你不仅是旁观者,你也有可能成为当事人…… 【注释】 [1]陈硕. 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9). [2]孔德钦,陈鹏.“网络媒介审判”的负面效果成因[J].新闻世界,2010(2). [3]陈硕. 网络时代的媒介审判[J].江淮论坛,2010(9). [4]黄茜. 我国“网络媒介审判”现象的分析及防范策略 [5]彭兰. 试论网络传播中专业新网机构的舆论引导功能 [6]袁秀挺虚拟世界的冲突—网络法律案例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204-205 [7](英).阿克顿.自由和权力[M].侯建.范亚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70-271. [8]阿克顿.试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2月第一期.第86页. (作者单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