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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嫌建房挡光 邻居间打群架伤人判赔3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6-04 09:09:47
本网讯(吴刚 郎燕玲)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来应和睦相处,日子才能过得平安幸福。可是婺源县大鄣山乡的一对邻居,因看到邻居在自己家厨房旁边修建新房,担心遮挡了自家厨房的采光,就打起了群架。近日,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因邻里之间建房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叶树林、汪观兰、叶春垚、黄桃珠赔偿原告叶炳坤、胡爱男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5225.36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5日上午10时许,原告叶炳坤及原告的弟弟叶桂田欲在自留地上固定地脚梁模板,原告胡爱男(系原告叶炳坤的妻子)正在平整地面,被告叶春垚见状就过来阻止钉模板。原告叶炳坤与被告叶春垚发生争吵,并使用木棍进行打架。被告叶树林站在其自家房屋平顶上用砖头砸伤原告胡爱男头部,并手持刀具从平顶上跳下来参与打架,在双方殴打中,叶桂田、吴灶时、手持铁锤的汪观兰也先后参与其中,被告黄桃珠与原告胡爱男发生扭打。 原告叶炳坤、胡爱男分别于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17日、2013年2月25日至2013年3月13日在婺源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两人共花去医疗费19589.12元。经婺源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叶炳坤、胡爱男及被告叶树林所受伤程度均属轻微伤甲级,被告汪观兰、叶春垚所受伤程度均属轻微伤乙级,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原告叶炳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应受到保护,其合法权益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因违章建筑而产生相邻纠纷。经有关部门处理未果后,进而产生群殴行为,对殴打的起因,原、被告双方都有过错。 法院认为,此次纠纷共造成原告叶炳坤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0201.4元,造成原告胡爱男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830.3元。被告叶树林、汪观兰、叶春垚、黄桃珠先后参与打架,并致使原告叶炳坤、胡爱男受伤住院治疗,结合原、被告双方在本次纠纷中的过错大小,被告方负主要责任,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四被告赔偿原告叶炳坤人民币24 161.12元(30 201.4元×80%),赔偿原告胡爱男人民币11 064.24元(13 830.30元×80%)。二原告自负20%责任,二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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