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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撞伤父亲带人“谈判”打伤对方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4-05-23 17:04:11


    本网讯(毛亚丙)  男子带亲戚朋友同己与他人协商交通赔偿问题,对方被他们殴打导致住院。于是对方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杨伟平赔偿原告杨毓江人民币9491.6元。

    2013年11月18日,原告驾驶摩托车撞伤被告之子引发交通事故,同年12月8日16时左右,在富川县富阳镇园艺路大金山旁的工地上,原告杨毓江与被告杨伟平各自带来亲戚朋友,协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并达成协议且履行完毕,因原告杨毓江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不积极配合,被告杨伟平倍感气愤,十多分钟后打了原告杨毓江一巴掌左脸,随后原告杨毓江又遭到其他人员的殴打,致使原告杨毓江被打伤昏迷。原告杨毓江受伤后到富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费医药费6088.5元。经医院诊断为:头部软组织挫擦伤;脑震荡,住院期间有陪人一个。2014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2796.5元。

    事件发生后,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对被告杨伟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原、被告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十多分钟后杨毓江被杨伟平打了一巴掌左脸,随后杨毓江又遭到其他人员的殴打,致被打伤昏迷。原告主张实施殴打行为的人系被告及其邀约同去协商交通事故的人员,被告杨伟平辩称其只打原告一巴掌左脸,原告是遭其他人员殴打致昏迷,殴打原告的其他人被告不认识,根据本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陈述,纵观本案纠纷发生的缘由因果,推理认定原告的陈述客观真实性大于被告,可以确定被告打原告一巴掌左脸,殴打原告致昏迷的为被告所邀约的随同殴打人员。

    本案中,被告的随同人员具有服从于被告的共同意思的行为分担,与被告之间存在彼此支持的协作性,相互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被告虽只打原告一巴掌,但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原告受侵害开启了危险源,且对原告损害的发生,被告亦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故被告及其随同殴打人员均为共同侵权人,因此对原告遭受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现杨伟平在公安机关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均拒绝提供其他行为人情况,原告杨毓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选择部分侵权责任人即被告杨伟平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原告杨毓江与被告之子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未积极赔偿被告之子的各项损失,是打架的起因,原告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造成本起人身伤害,被告杨伟平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杨毓江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结合在这一事故中原告承担20%,被告承担80%为宜的责任分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原告杨毓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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