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赵卫光 廖剑平) 一男子酒后索债,狂性大发伤人又毁物。5月28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认定被告人欧阳清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欧阳清喝酒后想起彭华欠钱未还,就到安福某酒店502房找王新帮其要账,并在路上捡了一把菜刀揣在身上。到了酒店502房,当时与王新在一起谈生意的有王慧、王林,欧阳清以为王慧是欠钱的彭华,就持刀砍伤王慧,之后又砍伤王林,并把508房的房门砍坏。下楼后又在前台拿烟灰缸砸服务员,服务员急忙躲开。然后欧阳清骑摩托车到平都派出所,撞击派出所大门,随后被民警控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清酒后持械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赔偿了酒店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其作案后即刻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并有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虽有投案、举报他人犯罪的意愿,的确也自己骑车去了公安机关,但并不符合法律有关自首和立功的规定,其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主动到案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