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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次醉酒卧躺医院获救治赊欠医药费被诉
发布时间:2014-06-03 09:44:35


    本网讯(凌会洪 张振伟)  一女子两次喝醉酒后卧躺医院,医院履行救死扶伤职责将女子医治,不料女子在病情好转后未付医药费而不辞而别,医院无奈之下只得诉至法院。5月28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温莲花支付原告于都县人民医院医疗费27830.64元。

    2013年10月18日上午8点左右,原告于都县人民医院的医护人员发现躺在医院候诊室的被告温莲花,发现其精神差,呼之反应差,并将其送至医院急诊科治疗,经诊断为重症急性胰腺炎等。住院治疗24天后,被告病情得到控制,于2013年11月11日出院。在被告住院期间,被告谎称自己叫方小慧,由于被告用的是假名,后通过公安机关才查清被告的真实身份,去其家里取得报账所需的其新农合报账资料。此次住院尚欠原告医疗费26680.25元(已剔除农保部分,属其自己应缴部分),无法追要。

    2013年12月10日,被告因腹痛再次入院,经诊断为酮症醚中毒、感染性休克等 ,在原告医院治疗2天后,被告的病情明显好转,然而被告为了逃避支付医疗费,在未征得原告方医生的同意竟不辞而别,此次原告方为其花费医疗费1150.39元(已剔除农保部分,属其自己应缴部分)。

    综上,被告应欠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共计27830.64元(农保部分已剔除,属其自己应缴部分),至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共计27830.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温莲花因患疾病在原告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双方之间依法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作为医方,对被告履行了治疗义务,即享有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的权利;被告作为患方,接受原告的医疗服务,同时负有向原告给付医疗费的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剔除医保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部分,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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