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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纳打工三年 丈夫回国后起诉离婚被驳
发布时间:2014-05-30 09:03:55


    本网讯(漆常青 刘兴)  丈夫在结婚后不久,便只身前往博茨瓦纳打工。三年后,丈夫回家却要与妻子离婚。日前,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丈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原告(丈夫)陈龙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同年11月13日,原告前往博茨瓦纳打工,直至2013年11月14日回国。原告在国外打工期间,双方只用微信联系。被告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给钱,三年间原告给了被告10多万元,其中,被告去博茨瓦纳看望原告,花费3万多元。原告回国后,发现被告沉湎于赌博,小孩则丢给原告父母照看,令原告十分失望。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遭到被告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妻子)涂桂香辩称:原、被告之间还有感情,在我们的小孩出生五个半月后,我便出国看望原告,后因琐事发生矛盾才回国的,我以后少打或不打麻将,把主要精力用在照顾家庭事业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7日,双方在靖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5月21日,两人生育一女孩。婚后,原告前往博茨瓦纳打工,被告在家抚养小孩,婚后感情尚可。原告在国外打工期间,被告前往探望。原告出国前,给付被告50000元支票一张,另借款20000元给被告的哥哥,该款已归还给被告。2013年初,原告给付被告18000元,但被告表示该款已交给了原告的母亲。原告因被告喜欢打麻将曾与被告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相处的时间较短,但婚后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女,有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故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现原告提出离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龙离婚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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