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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女生因爱生恨放火烧男友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4-05-27 10:34:34


    本网讯(陆靖华)  一“90后”女生与男友发生感情纠葛,因爱胜恨,放火烧男友的衣物泄愤,最终酿成大祸。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决被告人黄美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女生为自己的年轻冲动付出了代价。

    2013年10月29日5时许,1992年出生的女生黄美秋进入其男友韦一的出租屋,打开电脑上网时发现韦一与其他女人的QQ聊天记录,便想起与韦一平时发生的矛盾,为泄愤报复,随即用房间内的打火机点燃主卧室内的床上衣物后离开,匆忙中,钥匙落在了该房内。

    7时许,黄美秋欲去韦一的租房,便让其友女杜娟去向租楼管理员周为取韦一的租房钥匙,取得钥匙后,两人进入了该出租房,看见火势渐大,黄美秋不但不灭火,还阻止杜某某灭火,之后离开现场;

    9时许,黄美秋再次去到韦一的租房,见仍不解气,又捡起主卧室遗留的两颗燃烧着的火炭放到另一房间的床头,任由其燃烧才离开现场。最终,大火烧毁了韦一的电脑、床、衣柜及衣物,烧损出租房的墙壁、天花板等部位,经鉴定,造成的损失为30876元。  

    案发后,黄美秋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黄美秋在庭审时也痛哭流涕,后悔自己的一时冲动,并当庭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美秋因与男友感情纠葛而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其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因年纪轻,初入社会,生活阅历浅,个人控制能力差,在与韦某某发生感情纠葛后,不能正确处理,导致通过纵火的极端方式发泄,其走上犯罪道路事出有因,确有可悯之处;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的亲属已经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时也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结合黄美秋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其具备缓刑条件。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外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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