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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一老板假冒“嘉宝莉”等品牌涂料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4-05-26 10:18:18


    本网讯(黄美干 莫崇耀)  广西南丹一涂料加工厂老板为扩大自己的腻子粉销量,未经授权私自印制“嘉宝莉”、“立邦”等知名涂料的包装袋,并将用这些袋子包装自己的腻子粉后投入市场销售,最终事情败露受刑罚。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认定被告人谈清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被告人谈清亨于2012年2月15日,向南丹县工商局申领了名称为“南丹县红发涂料加工厂”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腻子粉、涂料加工(销售)。之后谈清亨便自行研发配方,加工成腻子粉投放市场予以销售。为加大销售量,在没有得到“嘉宝莉”、“立邦”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人谈清亨到南宁市一厂家擅自印制“嘉宝莉”、“立邦”知名品牌包装袋,然后安排工人把南丹县红发涂料加工厂生产的腻子粉装进假冒的“嘉宝莉”、“立邦”品牌包装袋内,冒充“嘉宝莉”、“立邦”牌产品销往贵州省独山县、三都县、荔波县及广西天峨县、南丹县等县市。至案发时,被告人谈清亨假冒“嘉宝莉”、“立邦”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总计359 654元。

    另查明,被告人谈清亨于200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03年3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谈清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359 654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谈清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出52 700元赃款及交纳100 000元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后,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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