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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前女友“移情别恋” 男子吃醋怒打对方
发布时间:2014-05-23 15:52:36
本网讯(覃志凌) 见到前女友和一名陌生男子在一起,“90后”青年男子谢军醋意大发,对前女友实施报复行凶行为,造成前女友受伤的后果。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桩故意伤害案。 经审理查明,“90后”男青年谢军与17岁少女覃某原系恋爱关系,二人于2013年7月31日分手。 2013年8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谢军在金城江区五中门口附近看见覃某和一名陌生男子在一起,见到前女友移情别恋,被告人谢军顿时醋意大发,非常生气,心生报复之恶念。等覃某与陌生男子分开,谢军一路尾随覃某至翠玉路的一居民房,冲进房间,对覃某的面部及头部拳打脚踢。覃某跑出房间后,被告人谢军继续紧追,在金城江区五中门口附近再次对被害人覃某进行殴打,后覃某趁被告人谢军不备逃脱,并到南桥派出所报案。 河池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在金城江区五中附近找到被告人谢军,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被告人谢军对其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经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1、覃某上颌骨额窦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2、覃某左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因殴打他人,2013年8月7日,被告人谢军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1日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对其执行逮捕。 2014年2月7日,被告人谢军被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军未正确对待与朋友之间的关系,故意打伤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覃某一个轻伤、一个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军明知被害人覃某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施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谢军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伤害事实及犯罪过程无异议,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谢军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覃某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谢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由被告人谢军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药费、鉴定费、车费等共计7110.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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