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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视野下如何纵深推进执行公开
作者:覃辉   发布时间:2014-05-22 16:45:19


    司法公信是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之一,推动着法治、文明、民主。司法公信反应社会群体的法律信仰状态,体现对司法行为的认可度,无形中显现出法治在社会发展阶段的重要程度,有形下表现在对个案公平公正廉洁的直观评价。司法公信不是在“喊口号”中就能形成,需要每项具体的工作措施,让公众参与司法,亲身感受,从内心认可法院工作,树立法律信仰。法院而言,敞开大门,主动将工作晒在阳关下,让公众“看得见”“摸得着”,司法公开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司法公开给司法公信指明方向,提供持续发展平台,司法公开的成效直接决定司法公信的社会效应。

    作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执行信息公开,为最大限度在执行案件司法实务中推进司法公开,应该在执行信息公开的基础上,不断回应公众的诉求需要,将公开工作拓宽至整个执行案件,即执行公开。执行公开与司法公信系相互相成关系,只有实现完全公开,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度,提升司法公开,同时,只有良好的司法公信环境,才能有效实现执行公开。因案件执行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多数情形需要对被执行人财产和人身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采取过激行为,公众在不清楚具体情形下产生偏离事实的不良评价,一次或一人的不良评价均会降低司法公信。

    一、执行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需求

    大厦需要柱梁支撑,司法公信犹如司法文明发展途中的标志性建筑,需要多根大厦支柱,司法公信三大平台支起了大厦,并不断“加层”。一隅不稳均可导致大厦顷刻间“倒塌”,最近几年出现的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法官打人事件等,打击司法公信,在此环境下进行扭转,需要的工作量和时间远超过法院主动营造司法公信的成本,这就是损害司法公信下的法治发展的 “倒退”。法治建设需要司法公信,社会文明发展需要司法公信的助推,我国以“刮骨疗伤”的方式推进改革开放需要司法公信环境的保障。执行系权利保障的最后屏障,决定了司法公信建设的关键点亦在于执行公开,因执行公开影响司法公信有时是无法挽回的,做好执行公开保障法院诉讼活动的最好结尾,更是社会对司法公信评价的最终体现。

    (一)执行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内容要求

    司法公信不是“喊口号”,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体现,点滴中营造司法公信的环境,并需要内容支持。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建立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并利用科技手段整合三大平台资源,使其发挥统一效应。审判流程公开实质系诉讼程序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系诉讼结果公开,上述两项公开均突出对权利人确权诉讼活动公开,通过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执行信息公开系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运行过程的公开,执行裁决权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裁决,执行实施权重于案件执行的过程是否让当事人认同,两者均在于通过公开让公众和当事人及时了解法院为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利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无论执行结果如何,在公平公正环境下让公众和当事人充分参与,营造良好的司法公信环境。执行公开与司法公信系主体和内容的相互映衬关系,同时显现出相互推动的现实效应,体现在执行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内容要求,司法公信的良好环境能实现执行公开在推动案件执行兑现的最大作用。

    (二)执行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必要路径

    司法公开不是“摆样子”,应落实于每项司法活动中,要以公众和当事人看得见的方式不断推进。提升司法公信需要搭建平台,明确公开内容,让各级法院有清晰明确的工作方向。提升司法公开更需要明确工作的方式、方法,确定每一步公开的路径,才能在公众对司法的不同需求中寻求到共同点,并让公众寻求自身需要的司法信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总格局决定了提升司法公信必需注重执行公开,并应将执行公开作为提升司法公信的必要路径。执行公开明确了司法公开环境下案件执行要求,必需将执行案件放置于公众和当事人的视野下,接受司法公平公正的检验。执行公开明确了司法公开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系提升司法公信必经路径。

    (三)执行公开是提升司法公信的现实效果

    司法公开不是“空架子”,应结合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中,突出司法公信的现实效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系司法工作的参照标准,要求司法工作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信任度,确保人民群众依赖感。执行公开保障了执行工作实现裁判权利,让人民群众在实现权利过程中感受到司法公信。执行公开确保法院在开展执行措施中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法律权威,信服法律,认可法院工作。执行公开营造以诚信为目的的社会环境,勇于承担起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司法责任,用法律手段规范良好的社会秩序。一件执行案件可能就会让一群人感受到法律权威,一次案件执行可能就会带动一方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原因在于执行工作的公开性,执行工作面临不只是案件双方当事人,多项执行措施均需要社会相关人员参与,引发的后续效果明显,直接或间接推动司法公信的现实效果。

    二、纵深推进执行公开的价值取向

    伴随司法公开的不断推进,作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之一的执行公开,范围和深度不断拓宽,机制和制度不断完善,成效和推力不断显现。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需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信仰体现于更深程度的信任度,当事人来法院诉讼,体现出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任,确认法律能够保障其权利。这种信任不是“天生”的,来源于法院的日常诉讼活动让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直接或间接的感悟。法院执行案件具有一定层次、一定范围的公开性,决定公开案件执行系现代司法文明进程的必需内容,亦体现出执行公开影响司法公信、司法文明进程的难易程度较低,不良执行行为的负面效应波及面较广、破坏程度深、纠正难度大。推进执行公开,必需清醒认识其价值取向,明确其价值方向,指导具体工作措施,发挥执行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推力,用司法监督方式杜绝执行公开的不良司法影响。

    一是执行公开体现司法公正。社会的稳定取决于法律的稳定运行,取决于法律对社会秩序的良性规制。法律是否得到稳定良性运转,体现于其是否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司法公正有两个层面的表现,对于社会整体而言,法律是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维护社会发展体现出的良好标准,在此区分出好法和恶法;对于社会个体而言,其行为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得到法律的正当规制,其在法律规范下享有的权利是否得到法律的维护,在此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执行公开系运用法律规范赋予的强制力在实现当事人权利过程中彰显法律的实体和程序公正,让公众和当事人在看得见的视野下感受司法权威,实质系司法公正在案件执行中的具体显现。司法是否公正需要得到社会的检验,更需要社会的外部评论,不只是司法机关或人员的自我感受,而是社会对司法行为的公正表示。只有将执行行为放置于社会公众的关注下,让参与者有效参与执行的全过程,并将案件执行放置于社会公众的考验下,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才符合司法公正的价值要求。

    二是执行公开要求法律监督。我国法治进程一直注重对法律规范下的法律监督,早在先秦世代时代商鞅就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无必行之法,是为无法”,这里提出的“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律监督的问题。执行行为是法律赋予强制力下运用法律手段开展的法律行为,是法律实施行为,需要有效的法律监督保障法律权力得到正当运用。将执行行为公开,当事人、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有效的途径知晓执行权力运行的过程,使其对执行权的运行得到公正的评价,防止一些无谓的猜测,正确引领社会导向,法律监督才能进入良性轨道。执行公开实现社会对案件执行的外部监督,破除公众对执行行为产生猜测性的怀疑,提高司法信任。对案件执行的法律监督主要目的是防止执行人员执行腐败、乱执行、不执行、消极执行等,法官自我约束的同时,在外部监督下促使法官主动约束。

    三是执行公开保障民众权利。民众权利只是社会层面而言,强调民众群体在社会生活中依据法律规范依法享受的不受非法侵害的行为能力,实质表现公民依法享有的个体权利。法院运行执行权力,一方面在于保障法院裁判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以实现当事人权利为目的兑现法律赋予法院执行权的宗旨;另一方面解决法院使用执行权与公民依法享受的个体的冲突。执行公开既要考虑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利的关系,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执行公开强调的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司法公信环境,在公开运行执行权中实现法院裁判确认的当事人权利,这种权利亦是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才能完成。在实施强制执行权的中,不应单独考验保护案件权利人的权利,过度或滥用执行权,保持对执行案件参与方的个体权利的保护,如案外人权利的保障,其若认为对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享有权利,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依法主张。执行公开将案件执行的所有信息公开,实质系将执行权的运用“晒在阳光下”,接受公众、当事人的验证,执行权是否得到合理运用,执行权是否保障公众享有的个体公民权利。

    三、纵深推进执行公开的发展方向

    司法公开不断纵深推进,作为司法公开三大平台的执行公开的效果亦得到显现,执行案件信息得到总体上的公开,重大执行行为均纳入到社会公众的视野下,以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兑现为出发点实现了执行信息伴随案件进程逐步公开。法治思维的不断普及化,司法需求的多样化,社会转型时期复杂形势下对司法的考验加大,对司法公开提出更高要求,诚信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司法公信的发展程度,特别体现在当事人权利最后保障的案件执行中。执行公开的总体格局不匹配, “就单个案件需要而公开”、“单项信息公开”等,形成执行公开的无序状态。执行公开制度不完备,形成执行公开工作措施、内容的杂乱状态。执行公开创新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满足不了公众的司法需求等。执行公开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表面看好似执行公开细节未做到位,实质系执行公开进入关键期,犹如一件事物发展进程中的“瓶颈”期。人民法院作为执行公开的主体,义不容辞应承担起提升司法公信进程中推进执行公开的责任,应以提升司法公信为目的树立创新思维纵深推进执行公开。

    (一)形成大格局公开机制形态的执行公开平台

    有序公开是执行公开的表现形态,无序公开状态不但损害司法权威,还会间接降低司法公信的社会认可度。有序公开需要机制保障,需要构建执行公开的总体框架格局,基于执行公开内容的多样性、效力的持久性以及伴随案件执行进程的实时性,需要统筹兼顾各项执行公开工作,才能发挥执行公开的效果。确立执行公开总体工作机制,将案件执行的全过程公开内容纳入到常态公开工作中。总体工作机制实质就是执行公开的原则指引,并建立健全执行公开的规范性依据,制定并运行执行公开的单项制度。建好执行公开领导机制,重点突出执行公开重视力度,破除狭隘观念,主动将执行公开工作推出法院视野,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适当程度运行地方党委领导执行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向执行公开投入人力、物力等支持。做到执行公开“有章可循”,依据执行案件需要,以执行行为为基点分解执行单项工作制度,并在制度的规制下细化公开的内容。突出告知、听取、接受为执行公开运行方式的状态,告知案件执行信息,以主动的姿态推行执行公开;听取社会公众、当事人的意见,无论单个案件信息还是整个执行工作,并将听取到的信息融入到执行公开中;接受监督,重点将当事人、社会公众主动吸收到监督框架内,能够自由地对法院执行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约束法院执行权,有效检验法院的执行公开工作。

    (二)丰富渠道将执行公开纵深推进

    构建健全的执行公开工作局面,需要不断拓展渠道,丰富方式方法,探索多种形式实施执行公开。公开执行适用的法律规范、相关案件信息,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以执行案件节点为中心内容的公开,突出立案、措施、结案重点执行行为的公开。立案环节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期间、立案标的以及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告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时告知被执行人相关法律强制规定以及法律后果。通过报刊网站、电视台、城镇公告栏公示执行法律规范。坚持执行公开窗口建设,保障社会公众、当事人的执行诉求表达平台,执行接待室、听证室、案件导诉平台等均是执行公开的现实表现形态,更是其权利表达窗口。适应社会公众、当事人诉求需要,需要积极适应新时期、新语境、新媒体环境下的执行公开,利用外网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开执行信息,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强化效果彰显执行公开对司法公信的推力

    执行公开最终体现于对社会的引导效果,即是普法知识的大宣传,法治理念的大普及,符合提升司法公信的现实需要。推行司法公开过程中,以法院工作为先导提升社会法治信仰,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通过各种渠道推行执行公开,强化执行法律规范,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形成良好的执行环境。规范执行公开行为,规范执行案件信息,做到公开信息的准确无疑,用精炼性语言叙述彰显执行公开的目的效果。完善执行公开长效机制巩固效果,执行公开系现代司法文明发展中司法公信的长期要求,良好的执行公开效果更需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巩固,才能持续推进提升司法公信。丰富执行公开宣传调研形式,突出效果,通过执行公开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展示法院执行工作形象,提升司法权威与公信。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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