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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诉讼引导 构建司法公信
作者: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田茂宏   发布时间:2014-05-12 14:55:39


    司法公信力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及裁判活动的信服度和信任感。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的价值分析,司法公信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必然要求。

    社会认知主要是对他人表情的认知,是对他人性格的人治,是对人与人关系的认知,对人的行为原因的认知。社会认知的过程既是根据认知者的过去姜堰及对有关线索的分析而进行,又必须通过认知者的思维活动来警醒,社会认知是个体行为的基础,个体的社会行为是社会认知过程中做出各种裁决的结果。

    从社会公众认知角度看,司法公信是社会公众在认知司法机关及司法实施过程、结果后产生的信任、尊重心理,是在表像认知基础上的深层次社会印象和价值判断。司法公信是司法本体的问题,也是社会公众认知的问题。司法公信的构建,不仅依靠司法机关及司法的程序正义、实体公正来获取,也要依靠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整体认知来获得。特别是在人民群众法制素养较低、诉讼能力较弱,司法公信不彰的现实语境下,通过强化诉讼引导,通过社会认知角度换位思考,以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社会认知构建看得见、感得到的司法公信,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一、诉讼引导之意义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法官办案是风,社会评价是草,只有风吹向正确的方向,才能引导草倒向正确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宏伟目标,钱锋院长在今年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重申了“公信立于微末”的科学论断。“微末之处”不仅在于法官在一件案件中做好审理程序严谨、法条引用正确、法律用语得当、法庭驾驭到位、文书制作精细、庭审礼仪规范、待人接物热情这些细节问题,也是通过合理引导,让当事人在细节中感知司法公信。近来一段时间在审理一些影响特别重大的案件时,面对社会公众的议论和质疑之声,各地法院积极主动出击,微博直播、判前释法、案后答疑,在有力应对舆情挑战,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又有效回应群众关切,占领舆论阵地,保障群众知情权。而今年重庆法院推行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也是对加强诉讼引导的有益尝试。

    (一)强化诉讼引导,防止“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局面显现,有效增强司法裁判的认可度。

    中华法文化一直强调民不知刑的危害,公元前536年晋国的子产将刑法铸于鼎之上,向全国的老百姓公布,以此打击了统治阶级专断刑律、任意处置剥夺百姓权利的不利局面,在开启民智、唤醒民众法律意识推动社会改革进步方面意义重大。明太祖朱元璋为了防止小民不知法禁而触法的发生,发布了简明易懂的《教民榜文》。时至今日,加强诉讼引导,能够增强民众认识、理解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能够有效且着重分析案件处理的合法合理性,从而增强司法裁判的认可度,提高法院裁判在群众眼中的公平和公正,从而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强化诉讼引导,能有效提升司法程序的效率性。

    程序法是实体法保护权益实现的程序保障,程序正义是看得见的正义,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还要以人民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罗尔斯认为纯粹的程序正义是构建社会基本结构的独立标准,这种标准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描述,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的和正当的。

    司法程序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程序正义包括纯粹的司法程序正义和司法程序的效率,换言之,在司法程序中存在着公正和效率的衡平。强化诉讼引导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效率,效率本身为经济学范畴,但社会关系的多元化和复杂性,要求法院运用司法程序裁判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的经济价值或者经济效率。从社会认知角度分析,假使诉讼当事人能够在法院的引导下,提高对法律以及与裁判案件相关的所有社会关系的认知,必然会使得法律的适用快速便利展开,从而高效的提升法律诉讼程序适用,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也节约了国家司法成本,如此,国家司法权力得以高效配置。

    (三)强化诉讼引导,能有效帮助群众行使诉讼权力。

    普通群众行使诉讼权力的障碍表现在:一是不知道涉案相关法律的存在,二是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法律理念淳朴,大多存在厌恶和惧怕诉讼的情感,对法律缺乏信仰,更多的寄望于通过非法律渠道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社会认知角度,加强诉讼引导,旨在帮助群众增强对法院和法官工作,法律运用以及司法制度的认知,提高群众对于司法的认同感和向心力,这种对于司法公信的共同认识与评价,不仅是对法院司法工作的认可,也能帮助群众行使有效诉讼权利,维护好群众的利益。

    (四)强化诉讼引导,能有效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权威旨义不在权力,在于威信。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不仅在于保证司法权的顺利运行,还应包括司法行为取信于民,商鞅“徙木以立信、弃灰以立威”就是如此,从社会认知角度分析,强化诉讼引导能够使诉讼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开展,以当事人眼光发现司法机关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全过程,从而增强司法机关的权威性。

    (五)强化诉讼引导,可以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

    强化诉讼引导,主要通过引导诉讼当事人参与到各类案件的审理中,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强化诉讼当事人监督法院依法审理案件,因地制宜的诉讼引导兼具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提升司法效率,诉讼引导努力从立案、审判、执行、信访等各个环节消除诉讼的障碍,增强了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从程序角度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形象。

    二、社会认知角度理解的诉讼引导概述

    诉讼引导是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律咨询、告知权力义务、安排会见等方式,指导、引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序地参加本机关诉讼活动的一种法律帮助行为,其目的是帮助诉讼参与人依法、有序地行使诉讼权力、履行诉讼义务、维护诉讼权益,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从社会认知理论出发,由于个人的认知方式,也成认知风格,是指人们在认知活动中所偏爱的信息加工方式,个体之间存在很乏的差异,认知方式在个人之间也是千差万别,认知方式主要有场依赖性和场独立性、冲动型和沉思型、具体性和抽象型三类,社会认知的影响因素多种多样,包括环境、性格、认知对象的特征、逻辑推理定势等等。

    从社会认知角度定义诉讼引导,必须针对人与人对事物的认知差别性出发,寻找个人对于诉讼的不同认识,差别对待个人进行诉讼引导,从社会认知角度定义诉讼引导,应注意把握以下特征:

    (一)差别化的诉讼认知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的社会结构其实是差序有别的,差序格局描述的是亲疏远近的人际格局,中国的人际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每个人都以自己为重心结成网络,故而中国的人际关系更多表现为熟人社会里的差序格局。

    从社会认知角度谈诉讼认知,必须树立差序格局化的诉讼认知,因为在时代语境中,个人对于诉讼以及诉讼相关事宜的独立认知是不同的,在此情形下,需要确立差别化的诉讼认知意识,唯有如此,才能做好以下所述的差别化的诉讼引导。

    (二)差别化的诉讼引导

    通过社会认知角度对于人的分析后,不难得出,法院对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时,务必采用差别化的诉讼引导方式,差别化的诉讼引导需要结合社会认知的特点,社会认知的特征表现在1、认知的选择性,这是将人们根据刺激物的社会意义的性质及其价值大小,而有选择的进行社会认知;2、认知反应的显著性,这主要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刺激下,个人心理状态、情感、动机所发生的某些变化,这种变化锁着个人对社会刺激的意义所理解的程度而转移;3、认知行为的自我控制,这是自我意识发挥作用的的结果,它使个人的认知体验不被他人所察觉,从而使个体与外界环境保持平衡。

    差别化的诉讼引导,应把握上述社会认知的特殊性,适当引导诉讼当事人选择认识事物、提升当事人对于诉讼的认知反映,加强诉讼当事人对于诉讼行为的自我控制。

    三、从社会认知角度理解的诉讼引导的内容

    从社会认知角度理解的诉讼引导,应是基于群众视角理解下的法院的司法引导,是法院对诉讼困境的现实回应,诉讼引导的内容从群众角度分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如何认识法律;二是如何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分类,结合司法实践和社会认知的个人差异化特征,笔者认为,诉讼引导应根据个人社会认知的具体情况,差异化对待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引导。

    (一)从社会认知角度理解什么是法律的问题。通过司法实践,我们会发现现实语境群众视角中的法律与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较大,这些差异主要表现在: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差异、传统法理解与现代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间法律和国家法律层面的差异、少数民族和汉民族主体法律层面的差异等等;总起来讲,群众视角中的法律认知,更多的是以群众视角为眼界的法律知识,很多情况下,这种法律认知至少是不全面的,在此情形下,加强司法引导,有助于缩小差异,形成共识。比如在城口县地区,受制于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白事中经常需要用到黑火药,但是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黑火药是严禁非法储藏的爆炸物,在地区习惯和国家法律不符的情况下,加强司法引导,增强法律认知显得额外重要。

    中华法文化的一体两面中强调要从法律和政教两个方面,维护社会秩序,时至今日,中华法文化的一体两面对于当前社会依然适用,当前社会中存在着诸多法律知识不能为群众所理解的情形,在酒驾案件中,多数醉酒驾驶者虽能认识醉酒驾驶的危害,但大多数酒驾者不知道在什么标准下会产生危险驾驶罪的情形,因此,加强法律教育至关重要,法律教育理应成为诉讼引导的重要内容,通过诉讼引导,增强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从社会认知角度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当然从社会认知角度出发理解法律范畴的问题,还需界明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其他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合理引导诉讼当事人形成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

    (二)从社会角度理解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鉴于社会认知的个人差异性,到法院之前,诉讼当事人对于法律认知各不相同,对于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非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多数情形下莫衷一是。法院需对权益保护不清的情形予以法律回应,司法实践中,经常采取的措施有,制定法律援助、向当事人说明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积极主动的法律释明等等。但是显然并无统一的诉讼引导程序帮助诉讼各方正确开展诉讼,笔者认为诉讼引导程序应是贯穿于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甚至信访的全过程,诉讼引导程序应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可以分为立案诉讼引导、审理诉讼释明、案件执行引导、信访引导等等。

    首先,立案阶段的诉讼引导主要围绕固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展开,主要包括:一是诉求听取。诉求听取主要围绕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原因,诉讼请求原因的产生有诸多因素的影响,根据社会认知的归因理论,任何行为的产生必然是有原因的,如此情形,诉讼引导人员,需要做好诉讼引导中的请求原因固定工作,另外通过诉讼原因的分析,去除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因,弄清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模糊含义;提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中的矛盾之处;促使当事人更正明显错误、荒谬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二是确定权利请求和抗辩权适用的法律基础规范,确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其中确定权利请求和抗辩权的基础规范是诉讼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出发点,诉讼引导员在立案阶段要加强对当事人适用的法律规范的解释说明,解析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从而为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提供规范性依据。三是一般性诉讼咨询,包括对来本机关的诉讼参与人由诉讼引导员在导诉台进行接待,听取并简要记录其姓名、联系方式、诉讼要求及参与诉讼的方式;向诉讼参与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及参与诉讼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它注意事项,告知有关的法律规定,对提出的诉讼疑问给予解答。四是诉讼分流。根据司法管辖和各司法机关内设部门职责分工,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说明理由后指明应管辖的机关;对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则应指明具体办理的部门。五是立案阶段诉讼引导的其他注意事项。

    其次,审理阶段的诉讼引导,主要包括法庭审理程序的诉讼引导和对案件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引导。审理阶段想做好诉讼引导工作,要从社会认知角度看,就必须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整理,由于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关系认知的当然不同,因而案件争点的整理问题就十分必然,通过对案件争议焦点问题的整理,引导诉讼以解决案件的核心问题展开举证。

    审理阶段的诉讼引导不仅有司法程序上的引导,还包括实体权利方面的引导,这需要发挥法官诉讼中的释明的作用,诉讼释明作用理论基础在于使辩论主义优质化、使处分权主义充分化、使既判力正当化,法院的释明在本质上是法院的一种义务,通过法院释明的定位,以及未来对于法院释名的制度性保障措施的建立,诉讼引导在审理阶段的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审理阶段,诉讼引导主要通过法律的释明得以实现,诉讼引导在实体内容上包括:诉讼请求合理性释明、查明的法律事实的释明、证据三性及可采性释明、法官自由心证的释明等方面。诉讼引导在程序内容上包括: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举证责任的分配、庭审的正当程序等。比如在民事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情形下,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直接导致案件结果走向,为此,法院对此举证责任分担之描述不仅关乎程序正义,更关系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益,于此情形只有通过法官合理的诉讼引导,即诉讼释明,引导诉讼当事人双方明确各自的主客观举证责任,唯有如此,方能使得诉讼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裁决形成正确认识。当然审理阶段的诉讼引导,还包括开庭准备阶段、法院非正式开庭中的诉讼引领。也就是说对来本机关参加具体诉讼活动的人由引导员引领至规定的地点,需要会见办案人员的,则按约定的时间安排到会见室进行。

    再次是执行和信访阶段的诉讼引导,执行阶段的诉讼引导主要引导当事人做好配合执行相关事宜;信访阶段的诉讼引导,则要引导诉讼当事人坚持诉访分离原则、实施案件终结机制。另外诉讼引导还有诉讼监督职能。诉讼督促本身作为法律的内部监督程序,诉讼引导要引导当事人发挥监督角色,通过诉讼当事人的对诉讼的全程参与活动,不断改进法院司法工作,法院也通过诉讼当事人对于法院工作的不同认知反馈,积极妥善的处理未解争议,建立畅通的意见表达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总之,诉讼引导应是法院办案的一项系统性工程,德国社会法学家卢曼认为法律是社会正常运转的系统结构之一,那么对于诉讼引导在诉讼中讲,也应该是诉讼正常运转的系统结构。笔者认为诉讼引导应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结合诉讼进程,建立起系统严谨的制度性保障。唯有制度保障的诉讼引导,案件裁判才会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无限接近实体正义,如此,个人对于社会认知的差异才会在更大程度上趋同,从而在前有的法律价值基础上形成新的法律价值,进而推动法律的发展更加接近群众诉求,体现司法为民,树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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