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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驾驶员操作不当致他人受伤 雇主判赔
发布时间:2014-05-16 09:11:34
本网讯(兰靖阳) 湖北男子到常德打工,卸货中因挖掘机驾驶员操作不当被砸伤。到底该找驾驶员赔偿,还是该找收货公司或者找自己的老板赔偿。男子陷入疑惑。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为其解答了疑惑,公开审理此案。 潘明系湖北人,从2010年起到常德给经营钢材的哥哥和姐姐打工,从事开拖拉机运送钢材工作。2013年1月18日上午,潘明驾驶拖拉机与卸货员陈一同将某建设公司所购买的钢材送至工地。上午12点左右钢材送到工地后,按照常规由建设公司项目部安排工作人员驾驶挖掘机进行卸货。在卸货过程中,由于挖掘机吊起的钢材左右摆,挖掘机驾驶员要潘明扶一下吊起的钢材,帮其稳住。结果由于挖掘机驾驶员操作不当导致其吊起的钢材砸下来将潘明左下肢砸伤。建设公司项目部的工作人员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损伤构成八级伤残、九级伤残。为挽回损失,潘明将购买钢材的建设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潘明诉称,自己受伤因挖掘机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而建设公司为驾驶员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法院判令建设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92419.8元。 被告建设公司则辨称,潘明起诉的主体不适格。潘明是帮他姐姐送钢材,建设公司是与其姐姐签的供销协议,并未与潘明签协议。另外,潘明是因挖掘机驾驶员操作不当受伤,应该找驾驶员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挖掘机驾驶员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但由于驾驶员是建设公司项目部聘请的员工,驾驶挖掘机卸钢材是履职行为,其侵权责任应由建设公司承担,即对潘明承担80%的赔偿责任。潘明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卸钢材的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害应负次要责任,亦应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建设公司给潘明赔偿204038.74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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