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网购物品退货途中丢失 买主诉快递公司获赔
发布时间:2014-05-22 11:09:03


    本网讯(宋峰)  在网上购买了一批商品,收货后不满意与淘宝商家协议部分退货,谁知卖家收货时发现所收到的包裹为空包裹,遂不给买主退还货款,买家无奈,只好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湖北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13年12月28日,原告陈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批水晶制品,收到后因不满意向淘宝网卖家申请部分退货。2014年1月7日,陈磊将需要退给淘宝网卖家的货物以包裹的形式委托宜昌全峰快递公司邮寄给江苏连云港市的卖家,运费10元,保价1万元,保费50元。2014年1月10日18时,上述包裹被送至收件人所在单位,派件人送货时,未见到收件人本人,也未交由他人代收,即将包裹留置于收件人单位。次日上午,收件人发现所收到的包裹为空包裹,即于当日向公安局报警,称快递包裹内物品丢失。

    原告陈磊认为因被告未依约完成包裹的送达义务,致使淘宝网卖家对应当退给自己的货款不予退款,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及交通费、电话费、误工费等共计1936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全峰公司则辩称,其与陈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属实,但其将货物送到下一个站点时是完整无缺的,因此应由最后一个派送站点承担责任,陈磊损失与己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给被告并支付运费,由被告将货物运到原告指定的地点,原、被告之间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案件中双方对所涉货物进行了1万元的保价约定,被告应按约定的保价金额赔偿原告。原告陈磊所提赔偿其丢失货物实际价值的请求,不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不予支持。原告陈磊所提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的请求,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也不予支持。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宜昌全峰快递有限公司西陵一分公司赔偿原告陈磊10000元,驳回原告陈磊所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