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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网拍”不应适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作者:朱志伟 发布时间:2014-03-18 15:05:00
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各大媒体多以“网购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为显著标题,频频造势,因为修改后的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网购已然成为一种时尚;随着浙江、江苏、河南等省份的三级法院陆续入驻“淘宝” ,网络拍卖商品(以下简称“网拍”)的大幕不断地被拉开。伴随着新消法的实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即法院“网拍” 标的物交付后,能否适用新消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呢?笔者认为,法院“网拍”的标的物(特殊的商品),与普通商家出售的一般商品不同,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原因如下: 一、出售的主体不同。“网拍” 是借网络拍卖而进行出售的一种新型模式,主体是人民法院,其他商品出售的主体是普通公民或法人。为了促使拍卖标的物交易价格最大化和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提高拍卖成交率和案件执行效率,减少司法腐败,地方人民法院通过不断地探索实践,改变传统拍卖模式,在淘宝网开设的“ 司法拍卖” 平台。“网拍”,是人民法院行使的一项公权力,属于执行实施权,而普通公民或法人在网上出售商品是民事行为,属于私权利范畴。 二、出售的商品不同。“网拍”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是特殊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性,是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判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其可执行财产采取的一种变现处分措施,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而普通自然人或法人在网络上出售的商品是种类物,乃普通商品。基于特定物与种类物的不同,在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上及所有权移转时间上都会有所不同,此处不再赘述。 三、买家了解商品的渠道不同。对于普通网购,消费者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样品照片、配置的文字说明进行粗略判断后,再通过聊天软件进行简单沟通,最终达成交易。但消费者根本见不到实物,难以对商品的品质优劣、尺寸是否合适等有确切了解,即使成交也容易引发纠纷,带来各式烦恼。但人民法院在“网拍”过程中,均告知竞买人可在一定期限内与法院工作人员联系,进行实地看样,详细了解,有利于降低风险,减少矛盾。 四、社会信誉度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司法防线,具有绝对性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其作为“网拍”的主体,较看不见、找不到的普通商家更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正是因为人民法院作为“网拍” 主体的特殊性,所售商品的特定性,消费者了解商品的客观性和多样性,所以不能把“网拍” 标的物与出售的普通商品同等看待。消费者一旦参加竞买即意味着对标的物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在竞买成功交付标的物后,就不能无理由退货。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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