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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在弟房墙上开通道 弟起诉恢复原状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21 10:43:05
本网讯(丁友才)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哥哥江新在弟弟江平的墙上开门作通道,弟弟诉请恢复原状获支持。江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的经过:2011年江平在老房地基上折旧建新,并获得土地部门批准,老房基是弟兄分家分给老么江平的,由江平负责赡养母亲,因赡养问题兄弟间产生矛盾,哥哥江新认为江平未履行好赡养义务,擅自将母亲接到家里赡养,并认为弟弟江平既然未赡养母亲了,就不应当得到老房基。而江平按照土地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开始建房,在建房过程中兄弟间多次发生纠纷,房屋建起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江平为了全家人生活在竹溪县汇湾乡租房做小生意,实际未在家居住。 2012年5月19日,江新雇请刘某在江平房屋的后墙上开挖一道门作为通道,原老房子从这里有过通道,但江平建房已给江新提供了便捷的通道。江平得知此事后回家查看并报警,公安机关对江新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对刘某处以行政警告。弟弟江平找哥哥江新理论,要求恢复原状而未果,将江新及其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原状,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江平主张要求江新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请,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挖墙开门的证据,证明该房屋是江平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江新应当将挖开的门封闭并恢复原状。刘某是江新雇佣的人员,应由其雇主江新承担责任,故法院对江平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江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江平房屋恢复原状。 判决后,江新不服判决,上诉至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护现有通道。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江新应当恢复原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江平收到二审判决后,高兴的说,我现在能居住自己的房屋了。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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