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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心”父母起诉讨要赡养费获法院部分支持
发布时间:2014-05-15 08:53:58
本网讯(李永福)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共同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偏心”的父母要求条件优越的儿子一人支付全部赡养费的做法,超出了法律规定。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法院对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判决被告人张强每月给付父母500元赡养费。 原告诉称,1964年原告张大民、李淑英结婚,生育三个子女,长子张强、次子张斌、小女张兰,两人辛苦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并各自成立家庭。因两人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现住在长子张强的家中。但长子张强虽然经济条件优越,却对老两口生活不管不问,还经常打骂我们,不尽赡养义务,致使我们无法正常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长子张强每月给付赡养费1500元。 被告张强辩称,父母从2011年起和我一起生活,我每年给他们2000至3000不等的生活费及医疗费,由于与父母在生活上因发生的琐事,而产生了一些小的矛盾,但我尽了赡养义务,父母偏心,我经济条件是较好,但父母的赡养费应由我们兄弟姐妹三人分担,让我承担1500元赡养费过高。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现在原告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其作为子女,应该依法对原告承担赡养的法定义务,但由被告张强每月支付1500赡养费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应由三个子女分担两原告的赡养费。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个人经济条件优劣不承担或是单独让一人来承担所有的赡养义务,每个子女应该是平等的,均应该承担赡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水平及物价水平,要求被告每月1500元的赡养费明显过高,经过法官依法调整,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5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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