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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琐事持水果刀重伤邻居赔钱领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5-19 08:50:57
本网讯(叶丹)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到吉利镇滨河广场公开审判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经查,2013年7月23日,家住寿山镇小河村的李兴玉因怀疑邻居冉某偷了其家粪舀子,与冉某发生吵打,被人劝阻。次日上午,李兴玉途径冉家时,再次与冉某发生吵打,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伤冉某腹部、背部,刀尖部分断折在冉某肺部,致冉重伤。案发后李兴玉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李兴玉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李兴玉的犯罪行为给冉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处李兴玉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冉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吉利镇五百余名群众旁听了该案的审判。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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