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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牟利获罪
发布时间:2014-05-09 13:59:26
本网讯(祖玉梅 陈国平) 五村民为获取非法利益,未取得任何采伐许可的条件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获罪。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五村民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2012年4月份,被告人袁小生、李戴荣、李木木、李军山、李平根每人出资人民币2万元共计10万元,以被告人袁小生的名义与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园岭村新塘组签订卖树协议(其中5万元为垦山押金,砍伐完工后退回),约定该组老庵里山场的树木归被告人袁小生等人所有,被告人袁小生等人需在约定期限内将该山上树木全部砍除,并开垦好山地以便新塘组重新植树造林。 2012年8月份,五被告人在未办理任何采伐许可的情形下,雇请袁州区芦村乡湖塘村村民袁华等人上山砍树,并将所砍伐木材销往宜春、上高等地,五被告人最后均从中获利1.2万元。在被砍伐树木中包括樟树11株,经现场勘查和林业鉴定,此11株樟树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 案发后,袁小生、李木木、李军山、李平根四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戴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小生、李戴荣、李木木、李军山、李平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樟树11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五被告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小生、李木木、李军山、李平根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李戴荣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戴荣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袁小生、李木木、李军山、李平根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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