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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处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几个难题
作者:张小秀 王志坚 发布时间:2014-04-14 13:34:18
近年来,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提高,汽车的持有量也在逐年增加,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出现。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暴增,然而在审理中经常会出现的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有以下几个难题尤其突出。 一、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 现实不少案件中,要把相关事故责任人“请上”法庭比较困难。案件受理后,要向被告等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但经常遭遇当事人突然离开诉讼地、电话关机、联系中断、迁移户籍地等情况,导致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此时,按照法律规定只能以公告形式送达。但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将缺席案件审理,其中最大可能是肇事的当事人故意逃避诉讼,即使法院作出判决,如何执行也成为大问题。 二、事故真正责任人 由于当前经济关系复杂,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之间也出现各种各样的关系,比较常见的有雇佣、挂靠、承包、租赁、借用、质押、分期付款购车、连环购车未过户、维修、擅自使用、盗抢、套牌等多种情形,换句话说,一辆机动车在相关部门登记的车主和实际车主、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况极为常见,而每一种不同的关系组合,其相关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特别是在有多辆车涉案的情况下,各种责任主体错综复杂,互为责任,为弄清每个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官需要花费大量精力,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查清事实,理清关系,查找真正责任人。 三、多次鉴定 交通事故案的受害人大多需要伤残等级的鉴定,这是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主要依据。围绕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双方当事人经常出现重大分歧,而其中最为常见的是,一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向法庭申请重新鉴定,最后不得不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重新鉴定。一般,司法鉴定从提出申请到获得鉴定结论需要一两个月,重新鉴定将大大延长案件审理时间,不但严重影响司法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据法院调查,交通事故赔偿案重新鉴定情况的多发,还与一些鉴定机构管理混乱、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质量良莠不齐,导致鉴定结论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有密切关系。 四、户籍身份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交通事故受害者因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身份的不同,获得赔偿的标准也不同,两者相差巨大。为消除这种明显的不合理,近年来,各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时,把长期生活在城镇的农村户籍受害者视作城镇居民,但要求其提供在城镇生活的证据,主要为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以及正规的劳动合同、工资清单、纳税证明等,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来自农村的受害者,虽然在城市生活多年,却无法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因此难以获得法院支持,这容易导致双方矛盾难以解决。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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