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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残疾老人诉至法庭维权
发布时间:2014-05-08 10:54:46


    本网讯(何徽)  七旬老人杨国昭和高民英是夫妻,均是残疾人。早年收养一儿一女,以解养老之患。可是,当儿女成人之后,均均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残疾老人上法庭起诉维权。近日,广西浦北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杨星辰从该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号前支付赡养费600元给原告杨国昭、高民英;被告杨梅新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25号前支付赡养费600元给原告杨国昭、高民英。

    原告杨国昭、高民英与被告杨星辰、杨梅新为养父母关系。1991年,原告高民英带其收养的被告杨星辰与原告杨国昭共同生活,两人没有登记结婚。1994年,两人又共同收养了被告杨梅新,并共同抚养两被告至其年满十八岁。2013年12月,被告杨星辰结婚后,外出广东务工,一直没有与家人联系。被告杨梅新在当地打工,照顾两原告的起居生活。

    另查明,原告杨国昭、高民英均为双目失明的残疾人,两人一直在浦北县张黄镇某路20号房屋内居住生活。原告杨国昭每月可领取城镇低保150元。被告杨星辰每月工资2000元左右,被告杨梅新每月工资为750元的底薪加提成。

    法院审理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倡导的公民行为准则。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给予父母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中给予父母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本案中,两原告是双目失明的残疾人,其含辛茹苦的将两女儿抚养成人,两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女儿理应照顾好老人的晚年生活,在物质上提供保障,精神上给予安慰。现两原告均已年迈,生活上不能自理,原告高民英无固定收入,原告杨国昭虽有城镇低保领取,但无法维持其两人正常的生活需要,现要求两被告支付赡养费,依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金额应以当地生活水平及原告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该院综合两原告的实际收入、生活所需以及考虑两被告的实际生活状况,确定两被告每人每月向两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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