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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小伙烧烤店与朋友发生争吵捅其三刀获刑
发布时间:2014-04-30 10:00:29


    本网讯(王俊)  广西宜州市26岁男青年覃宝龙,与朋友覃黎卫等人在烧烤店吃宵夜时,因醉酒后与覃黎卫发生争吵,竟然在冲动之下捅了覃黎卫三刀,为此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2013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宝龙与被害人覃黎卫等人一起在宜州市庆远镇 “真味源”烧烤店吃宵夜,期间被告人覃宝龙醉酒后与覃黎卫发生争吵并相互扭打被劝开,覃黎卫欲离开时,被告人覃宝龙持一把随身携带的黑色卡子刀追上覃黎卫并在再次扭打过程中持该卡子刀朝覃黎卫的背部捅了三刀,致覃黎卫受伤。

    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覃黎卫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覃宝龙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覃黎卫人民币共计66754.87元,取得了被害人覃黎卫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宝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宝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宝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宝龙的家属在案发后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覃宝龙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覃宝龙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覃宝龙的家属在案发后代覃宝龙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覃宝龙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同时指出,被告人覃宝龙与被害人是朋友关系,其家属在案发后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宝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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