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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5-05 17:27: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举措新要求,当前,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腐败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损害了法院公正清廉的形象。惩治腐败,确保司法公正,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的大问题。因此,构建对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遏制司法腐败的发生,一直是近几年来社会议论、讨论的热点问题,笔者撰写本文试以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为视角,阐述人民法院审判权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构建和完善审判权良性运行机制的建立,谈自己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审判权运行监督制约的模式

    当前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存在着诸多监督制约措施。主要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其它的社会监督以及内部监督四个方面。

    1、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是来自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人事任免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和运用质询的权力对法院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对法院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听取法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来对法院进行日常监督。通过审议和否决工作报告对法院进行监督。

    2、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检察职能行使上,包括公诉权、 刑事、民事抗诉权、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权等。来监督制约审判活动,检察机关的诉讼权力具有国家强制性,检察机关还可以对法院在运行审判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其改正。

    3、社会监督。包括党委、人民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尽管这些监督本身无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却仍然是控制、约束审判行为的重要力量。

    4、内部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个案监督制约与法院内部即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和监察部门、审监部门对本院人员的监督制约。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制约。体现在上级院通过二审、再审程序对下级院的个案监督,对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实施错案追究。而法院内部监督包括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和监察部门、审监部门对本院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

    二、 审判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缺失产生的原因

    审判权运行制约与监督缺失产生的根源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思想教育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个别法院重业务轻队伍建设比较突出,对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流于形式,没能真正触及干警的思想和灵魂,造成个别法官的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错位,审判和执行作风不扎实,将权力商品化、市场化,看到社会上的许多人,出手阔绰,生活优裕。在失衡的心态下,经不起金钱、物质、美色的诱惑考验,盲目攀比,向往灯红酒绿,追逐金钱和享受,以及存侥幸心理作祟,结果使灵魂深处产生利用审判权满足其物质追求的欲望,埋下司法腐败的祸根。由于内部监督缺失或流于形式,对一些重点对象、重点人员的出现苗头没能及时掌握、批评制止,以致积重难返。

    (二)少数干警对加强审判公开,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乏正确的思想认识。认为办案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只要把审判工作搞好就成,不应当用过多的监督制度约束自己的行为。

    (三)监督制度缺乏可操作性,日常管理存在漏洞。大多法院的规章制度建设日趋完善,但因缺乏经验,一些制度相对空泛粗糙、原则性的规定多,可操作性不强,平时组织学习规章制度少,监督少,相关的检查考核落实不到位,不少制度只是一纸空文,因而没有真正起到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作用。

    (四)物质保障有待改善,审判一线法官待遇偏低、激励机制不到位。对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等进行监督所需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还比较落后;从事审判法官的待遇偏低。作为同级法院的法官、法警,在享受法官、警衔津贴之后,按从事不同业务另有不同的特岗津贴,而真正审判法官工作繁重、风险大却不能享受,严重挫伤了审判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导致一些法官经营入股企业,甚至有的法官下班后干其他工作增加家庭收入现象。

    (五)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存在滥用的现象。我国法律制度尚不完备,法官队伍职业化水平不高和执法环境不佳,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还不能完全避免。基于各个法官的认识能力、水平和经验的不同,造成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事实,在适用法律作出不同的认识、判断和理解,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后果,使社会的普遍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受到损害,有损于法官自身和人民法院的执法形象,也使当事人对法律正义失去信心。再加上监督的对象一般只限于一线的办案人员,而对法院领导层差错没有有效的监督措施,对法院内部一些不从事具体审判业务的综合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也不够,他们其实也完全可以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不仅上班八小时要受到监督,八小时之外的有些活动也要受到监督。虽然八小时外的活动监督界限不好把握,监督难度较大,但只要把握“是否影响公正办案和形象”这个底线,就完全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次,审判监督程序的强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两审终审制度下的裁判权威性、终局性,裁判的效力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况,也动摇了当事人对审判制度的信心。实践中存在着监督工作相互推诿、监督效率不高问题。还会造成法院为了一起案件的审理,需要向多个部门汇报,疲于应付的局面。

    三、加强审判权监督制约制度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一)对审判权运行进行监督制约,首先要了解我国审判权特性。由于法官运用司法经验与职业道德的过程复杂,不可直观,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方法,必然出现错判误判,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由此可见,构建审判权运行的全程监督制约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制度保障之一,是构建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司法公正与廉洁的需要,也是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作为法官需要转变观念,不断强化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的根本问题,自觉破除特权思想,主动接受人大、检察机关、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更好地实践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法院应主动加强与监督者的联系,如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聘请人民监督员、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向人大汇报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接受监督。而外部监督者发现审判权运行中存在问题,应通过正当程序启动纠错机制,不应干预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同时各外部监督部门的职能,需要进行调整整合,对其职责进行合理化分,避免多头监督,监督效率低下的问题,与此同时狠抓法官队伍的思想政治、司法能力、司法作风、反腐倡廉、法院文化建设,使之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廉洁政治,努力实现法官清正、清廉、清明。使法官的党风廉政建设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得以鲜明凸显。特别是就加强法官反腐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提出实质性的改革举措。依法公开审判权力运行流程,确立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与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两条途径。

    其次,强化党的领导、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完善工作职能、建立监督制度,提高法官办案的主动权和独立性,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审判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用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方式,建立覆盖广泛、管用有效的制度和配套措施,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重点加强法官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正反典型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使法官队伍永葆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对发现问题苗头的要及时诫勉、打招呼,教育要重实效,切忌走过场。强化司法能力训练,确保业务过硬,不断提高干警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良好的司法作风氛围。全面加强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真正形成审判人员“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和“不能为”的防范机制,构筑起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全面强化审判质量监督机制建设,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做到公正裁判。健全庭审监督机制,完善庭审记录制度,逐步推行庭审录音、录像制度,不断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更好地接受当事人和旁听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好合议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坚决消除合而不议、由主审人一人说了算的现象,建立起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的机制。对案件审判全程跟踪、判后评查及可能有错案件的监督机制。从案件的立案、审前、审中及审后评查进行监督,同时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对可能调解结案的,要尽量调解,切实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全面推行裁判文书审核责任制度,实行承办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共同负责制,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向社会公开,更好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二)建立法官监督制约保障机制。改革现行司法管理体制,把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由现行的地方管理改为直接由上级垂直领导,排除地方对人事、组织的干扰,也可较好地保障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防止出现“利益驱动”,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确保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实现“从优待警”,提高审判一线法官的待遇,以防心理失衡,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对办案质量好、结案率高、社会效果好,业绩突出的法官,给予必要物质和精神奖励,尽显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或不干事的区别,为法官公正司法,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营造良好的氛围。对当事人对的投诉。无论投诉是在审判、执行中,还是裁判、执行之后,被投诉人员所在部门和纪检部门都要认真调查核实、查处。投诉属实的,坚决追究,不实的,及时反馈当事人,还被投诉人一个清白。健全“一岗双责”制度。明确院、庭领导抓工作、管队伍的双重责任,树立强烈的政治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当老好人,要敢抓敢管,敢动真碰硬,发现审判人员存在问题苗头的,及时谈话教育,促其改正。健全法官考绩考评制度和激励机制。完善审判质量指标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指标,把考评法官的各项指标予以细化,推行以政治、业务学习,办案件数及质量,表彰与违纪,调研信息、研究成果,年度考核情况等等为内容的“质效档案”,使之成为法官个人成长、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直观的公开的依据。从而敦促每个法官自觉提高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摆脱人管人的旧司法行政管理模式,遏制个别法官顶风违纪、知法犯法,以及为评先评优、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等,拉帮结派、买官卖官、跑官要官等现象发生。

    (三)以党组重视支持为后盾,加强法院纪检监察监督力量,实现“关口前置”。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从组织重视、人员配备、经费支持等方面向纪检监察工作倾斜,并赋予他们一些监督权限。把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学历高、年纪轻、有审判经验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充实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改变纪检监察干部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缺乏审判工作经验的现状,提高纪检监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及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借鉴检察院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让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列席审判委员会。使纪检监察部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职能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与此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完善询问、提醒等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功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实效。对审判权运行监督,治理司法腐败,除法院内部的努力外,必须借助外部的监督,才能达到标本兼治。当前,对法院审判权活动的外部监督涵盖了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党政监督、群众监督、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其范围具有广泛性。因此,各级法院要全面落实审判、执行公开制度,大力推进“阳光司法”,“ 严防暗箱操作”,自觉接受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尤其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监督落实到位。认真执行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并全面落实其作出的各项决议,不断改进法院审判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批评、建议、意见,办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督办的审判案件,拓宽沟通和联络渠道,主动接受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庭审、监督质量评查、监督案件执行等活动,并根据人大代表意见规范和完善相关审判工作,确保监督落实到位。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重点查处审判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肃查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姑息,使其罚当其罪,提高腐败成本,以儆效尤。坚决杜绝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现象。坚持以查促教,以查促纠,以查促建,充分运用典型案件,开展生动有效的警示教育,通过办案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制止,并查找其的规律性,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查处到位,敢于亮丑的法院,给予鼓励和嘉奖。反之,则给予通报批评,杜绝包庇、隐瞒及软处理的不良现象。

    结语

    总之,审判权需要监督制约,需要权力制衡,但监督制约必须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以制度来约束权力的行使,同时也以制度来保障权力的行使,让审判权在制度的阳光下规范的运行,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维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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