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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作者:乔佳佳 孔南京   发布时间:2014-04-10 14:29:58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众借助网络形成舆论进行监督的行为,是舆论监督的新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同传统舆论监督相比,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迅速快捷、内容广泛、自由、匿名、参与广泛等特点,在监督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沟通民情民意、化解社会危机、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网络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它的出现也给现实社会带来许多消极负面的影响,主要表现为:网络舆论监督失实、网络舆论监督侵权、以舆论监督谋利、干预司法,影响司法独立、危害公共安全等。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社会控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人们的基本共识。在法治被普遍信任的今天,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规制是最为合理的选择。本文拟在研究网络舆论监督优缺点的基础上,趋利避害,运用法律手段发挥其长处,规制其缺点,使其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网络监督权,同时净化网络环境,通过网络舆论监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及功能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优越性

    网络舆论监督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舆论监督,其自身的卓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可以打破传统舆论监督的局限性,最大化的发挥其自身优势,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时间方面,舆论监督的形成具有快速、便捷的优势。比如微博、微信、论坛、贴吧、官方网络举报平台等迅猛发展。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及时性,使网络媒体可以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信息的接收者与信息的发布者间基本没有时间的停滞,信息在短短的数秒之内,即可传递到世界上的每一个地方。这种信息传达的即刻性是传统模式下的舆论监督所不能比拟的。网络舆论监督还能够在群众中快速的形成舆论,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对焦点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与此同时,网络媒体可以全天24小时的发布信息,这就把时间的主动权完全的交给了群众,正是由于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这样的即时性,在很大程度上对公共事件形成了有力的冲击,使焦点事件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依旧是人们议论的热点。

    2.网络媒体在监督的实质上拥有极大的普及性。传统的媒介源于其本身的缺点,例如:电视与广播,受到频道和频率的限制,报纸、书刊受到排版的限制等等,使信息内容的发布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很多反映民生的信息无法得到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网络媒介却很好的避免了上述不足,网络媒介对信息的传递量可以说是趋于无限的,网络媒介可以极大限度的发布信息,可以让大量与公共事务有关联的事件,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人民群众限制公权力,监督公权力的主要方式。

    3.在主体上,网络舆论监督可以确保人民群众成为舆论监督的核心。网络舆论监督突破了传统媒体监督的话语垄断权,人民群众在一定限度内掌握了话语权,网民可以在网上通过发帖等方式,自由的表达各自的评价,能够迅速、快捷、完整的发表自己的想法和看法。公众既是信息的发表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在网上当信息出现时,那些在传统监督中的所谓“信息把关人”的作用就会被削减乃至消除,就算是遭受网站管理者“删帖”,公众也可以表达出自己的不满,这种个性化的表达,能够充分表达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让人民群众成为舆论监督的主体。

    4.在效果上,网络舆论监督能够取得比较令人满意监督效果。信息网络平台具有互动性,网络舆论监督源于其信息传递及时、人民群众参与程度较高的优势,使公众人物受到的舆论压力空前的巨大,网络舆论监督使得被监督者没有办法逃避,只能作出迅速的应对,以积极的态度解决问题。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功能

    源于网络媒介所具备的上述优点,才使得网络舆论监督能够超越传统的舆论监督成为当今社会的主要监督形式,在人民群众表达意愿、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约束公共权力等方面发挥着主要的功能。

    1、约束公共权力,推进公平正义。网络舆论监督因为其自身具有信息传递的无拘束性和监督范围普及性的等特点,所以使其在披露社会问题、反腐败以及推进国家公平正义等方面起着积极、不可或缺的作用。网络还能够跨越时间空间的限制进行监督,可谓是无所不在,与此同时在网络上,舆论只要形成,网民与网民之间就可以形成交流,甚至包括被监督者在内都能够在互联网上开展沟通与对话,可以建立一个良性的监督环境。在过去,公众对于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敢怒不敢言,原因是那些腐败官员多数都是公共权力的操纵者,检举他们的过程比较庞杂而且还要冒一定的风险,但有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出现,可以妥善的解决这一问题,在网络环境的监督下,违法、违纪行为都难以遮掩,使反腐倡廉的工作得以有效的进行。

    2、表达民情民意,化解公共危机。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普遍的参与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网络舆论表达出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且网络多样化的手段,为公众表达民声供应了平台,更难等可贵的是,在重要的事务上,网络舆论不光是为网民提供了发表看法的可能,还可以将这些零散的意见汇总起来,形成一种更强大的力量。例如: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中,卫生部长张文康在国务院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非典型肺炎已经得到了控制,随后北京302医院的医生蒋廖永写了一封质疑的电子邮件发给了网络媒体,一时,公众形成舆论要求政府部门,如实报告疫情,不得瞒报、更不得缓报,最终在人民共同的努力下,疫情得到了控制,化解了一场公共危机。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弊端

    世间所有的事物都具有正、反的双面性,而网络舆论监督也遵循着这样的法则,它在带给我们利好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而这些影响都是源于网络舆论监督本身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舆论监督中消息的精确性无法得到保障

    新闻的生命是在于保证传递的信息具有精确性,同时这也是网络舆论监督的前提所在,舆论监督唯有在真实的前提下方取得人们预期的结果,但当下社会是一个竞争压力非常激烈的社会,许多媒体为了吸取群众的眼球,有意编造一些捕风捉影、莫须有的事件,有时甚至不惜背离“真实”这一作为媒体的基本要求。网络媒介因为其自身具有的特点,其信息传递的无拘束和无距离,使很多虚假的信息飞速蔓延开,它所导致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传统的媒介,直接造成了公民对网络媒体的信任程度的急速下降。

    (二)网络舆论监督可能导致侵权

    假如说网络舆论监督的不真实只是导致了人民群众对网络媒体公信力的下降,还不至于妨害公民的正常生活的话,那么因网络舆论监督缺乏真实性,对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便引起了人们对网络舆论监督前景的担忧。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应用,在带给我们信息量增加的同时,也不能避免的增大了公众受网络上不法言论侵犯的机率,也使得网民的个人信息存在着随时被滥用的危险,从而使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从各类网络侵权的案件中,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这类纠纷正在日趋增加。

    (三)可能存在以网络舆论监督之名行非法牟利之实

    网络舆论监督因为其意见汇聚迅速,又有广大的人民群众参与其中,他的危害程度要远远大于传统的舆论监督,它主要体现在通过揭露事实,使其曝光于公众之中,激发群众的舆论,达到监督预期目的。正是由于有这样的杀伤力,一些人害怕自己阴暗的一面被揭发,才尽可能的躲开媒体的追踪,而少数的媒体工作者也由此发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新用途即谋利,利用舆论监督谋利。目前最主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以舆论的压力相威胁,敲诈勒索,获取利益,网络媒体的工作者深知对方怕被曝光的心理,所以通过这种手段来获得利益。第二、中饱私囊,有偿的不进行监督,媒体主要的责任之一就是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某些事件进行监督,可往往一旦媒体机构获得了某些企业或政府的支持,就因为利益而放弃了监督。

    (四)网络舆论监督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这几年,网络舆论监督在保护公民个人权利,推动司法公开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关注另一个层面的问题,那就是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甚至干预,司法的自主性、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时候甚至受到了媒体审判的影响。全世界大多数的法治国家普遍都将司法的独立性作为基本准则,我们国家的宪法、民诉、刑诉以及行政诉讼法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规定审判权必须由各级法院依据法律独立行使,不受任何外界的干预,公平、公正是司法的良知,要求每一个司法工作者要保持一个中立的立场,摈弃私念,独立办案。

    但2003年出现的刘涌案,最终还是媒体的意见占据了上风。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刘涌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结果一出,网络舆论一片哗然,媒体质疑高法审判存在漏洞,一致认为是司法腐败,还有舆论认为,“刘涌不死法治死”,“刘涌不死民意死”,等等,最后高法迫于舆论压力,再审后作出判罚,判处刘涌死刑并当日执行。事实上辩护律师认为,杀人的犯罪事实刘涌并没有直接的参加,而且办案中还存在逼供的行为,但舆论的义愤填膺,使得司法作出了让步。这是司法从于民意,是司法的退步,司法机关是应该受到人民的监督,但人民群众的意愿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吗?加强媒体的监督权限,不代表着可以行使“媒体审判”,以舆论来进行审判,实际上是对司法的破坏。

    (五)网络舆论监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网络舆论监督想要达到的目的是事实的公开化,但不意味着所有的事情都要公开,尤其是为了国家安全等利益,有些信息国家机关是不应该公开的。以前没有网络媒介的时候,传统媒体由于管理比较严格,几乎不存在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可网络舆论本身具有虚拟性、匿名性特点,这就使得泄漏国家秘密的可能性增大了,进而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了隐患。更有极端的少部分人,通过网络来发泄自己的情绪,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化会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

    从以上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信息时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并不能够完全的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乐观,人们所期望的“完全民主的社会”,在越来越多的网络舆论侵权中,被击的粉碎,这些其实都是源于公民的认识错误,只认识到网络舆论可以带给公众的言论自由,而没有认识到网络言论同样需要合理的制约。由于网络的传播具有高度广泛性的特点,难免在网络上出现一些优劣并存的信息,所以要想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效力,就必须要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在运用法律规制网络舆论监督的时,笔者认为应妥善处理好如下几组关系:

    (一)网络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冲突与平衡

    网络舆论监督往往是批评他人错误的行为,其报道的自身的性质就存在一种评判,这种评判自然会对被监督者的名誉形成一定的影响,倘若监督权行使不适当,就会侵犯被监督者的名誉权,而名誉权是我国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舆论的监督权又是我国公民的另一项政治权利,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对立关系,但这种冲突在某种意义上并非完全对立的,我们可以权衡利弊,为维持健康、有序的舆论监督环境,在法律上设定一些关于网络舆论监督侵犯名誉权的免责事由,具体包括:1、要求监督的内容要真实,如果网络舆论监督的内容真实,并没有对被监督者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就不认定是侵犯名誉权。2、要求理性公正的评价,如果舆论监督评价的内容,事实没有错误,主观上没有恶意的行为,立场公正,即便客观上存在一些讽刺、挖苦,我们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3、要求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没有恶意,这一点体现在即使内容存在有损于名誉,只要主观上没有恶意,即可以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以上三点的规定,可以为网络舆论监督的正常履行提供保障。在理论上,我们很难认定网络舆论监督与名誉权究竟哪个价值更大,所以“平衡”应该作为基本的原则,现在大多数呼声都是倾向于保护名誉权,这种不平衡干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正常发挥。正因如此,我们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的时候,应该充分平衡这两种权利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和介定,这对保障公民正确 行使网络监督权净化网络监督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今下来需要加强法律的实施落实,同时立法部门需要尽快完善相关部门法,加强对网络监督权的制约和监督。

    (二)网络舆论监督与保护国家机密的冲突与平衡

    网络媒介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其首要的任务就是向广大人民群众报道国家重大事项,使广大民众享有知情权,使公民能有机会参与到国家事务中去。网络媒体的这一任务恰恰与保护国家机密之间存在着矛盾。我们要是想处理好,平衡好网络舆论监督与保守国家秘密的矛盾,我们就需要对国家机密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我们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界定范围还是十分模糊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报道和舆论监督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把握不好尺度,导致害怕泄漏国家机密而不敢去报道,不敢去监督。

    根据我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构成国家机密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关联。国家秘密必须是一经泄露,能够直接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倘若只是间接与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相关,就不能认定是国家秘密。第二,国家机密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国家机密的认定、密级的划分、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和解密的程序,在法律上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个人和组织不能随意的去认定。第三,国家机密并非是永远不对外公开,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限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晓。国家机密都有固定的期限,过了保密期,它就不属于是国家机密。国家机密若是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就是网络舆论监督所不能触及的,但除了上面三个规定,相关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事务都是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调整的范畴之内。

    (三)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权的冲突与平衡

    司法权由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这也固然意味着不受网络舆论监督的非法干涉,而网络舆论监督又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对国家机关事宜进行监督。因此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平衡,也是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处理好的问题。

    若要平衡两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外界开放性审理的案件网络媒体可以进行全程的跟踪报道,人民法院不能加以限制。媒体可以自始至终的对焦点案件开展全方位报道,对发生效力的判决,媒体工作者不能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表达任何的评价,以免影响司法公正,但是可以单纯的从法律角度和案件事实方面进行评价、表达自己的看法。2、媒体在对焦点案件进行报道时,一定要遵守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公正,要求媒体工作者出于公心对案件事实进行报道,要处于中立的立场,不得有主观倾向性,更不能依自己主观判断对案件进行定性、定罪。客观,要求媒体对事实的状态进行准确的报道,不能妄加推测。真实,要求媒体工作者要有可信的信息来源并经过严格的审核,不能道听途说。3、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防范舆论监督影响审判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对可能受到公众舆论偏激报道的影响,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或者变更管辖,将案件移送到还没有受公众舆论压力影响的其他法院管辖,同时限制庭外言论,在判决前限制一切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外界透露相关的案件信息。

    网络舆论监督可以为我国公民参与国家事务、提升公民参与政治意识和推动民主建设提供平台。然而,由于网络舆论监督的本身具有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导致其在发挥优势的同时,也呈现出较大的缺点。本文针对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中出现的几个比较大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制的建议,试图解决相关的问题,使网络舆论监督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并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基层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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