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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存瑕疵老板拒付尾款 法官巧调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18 09:01:39
本网讯(徐显斌) 近日,新疆疏附县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韩业涛称自己依照合同修建厂房并交付给被告使用,但被告工程尾款至今未给,法官经过了解,终于得知事情始末。 2011年4月,被告喀什金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将其钢结构厂房工程发包给原告韩业涛,合同总价为52.5万元,时至2011年9月26日,扣除被告已付劳务费,被告还欠原告工程款共计17.5万元。被告口头承诺,年底全部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累计支付了原告10万元,尾款7.5万元至今未给,已逾期两年多,公司老板以厂房修建不合格为由拒付尾款。 经查明,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对厂房标准未作详细规定。法官到实地查看厂房后发现,厂房主体大柱上梁接口处间隙较大,确有安全隐患。几经调解无果,僵持不下。法官如果依《合同法》勉强下判,必定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给法官出了道难题。 调解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维修厂房,修好验收后付清尾款,而原告称自己对被告十分了解,维修完被告肯定会以种种借口说维修不合格,且被告顾忌厂房已堆积货物,维修耗时耗力巨大,不敢贸然动工。 法官看出了双方的心思,通过实地观察,发现安全隐患全部集中在近20个主体大柱子顶端处,每个柱子结构相同,为了节约成本,法官提出先维修门前的第一个柱子,因为这个柱子在空旷处,没有货物堆积,施工方便,原告修好后待被告验收完毕后,再以这个为标准,再将其他所有柱子顶端缝隙维修完毕。原被告当即表示同意。 双方的顾虑消除了,维修工程马上启动,短短半月,厂房便维修完毕,当事人双方脸上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一场积压两年多的纠纷就此化解。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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