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要闻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对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问题的探究
作者:刘黎明   发布时间:2014-04-28 15:46:51


    案件在进入法院后,首先进行的程序是案件在法院内部部门之间移送确定业务庭及部门内部案件分配确定承办法官。法院内部案件分配机制亦不公开,不利于提升法院公信力。在对进行案件绩效管理情况下,案件分配对审判权均衡运行有根源性影响。法院对案件享有两种权力,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司法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案件经立案受理,通过立案庭“进入”诉讼程序,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及案件管理权。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审判权的行使结果更加受人关注,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在各级法院加强案件流程管理、加强司法公开同时,部分地区法院率先设置法院内部案件分配机制并将之作为阳关司法内容予以公开,在推动法院司法公开建设及案件审判绩效方面取得了较好反映,加快了司法改革步伐。

    同时,构建制度化分案机制地区在司法实践中也不断总结、完善,一些法院先后确立了电脑随机分案的原则。但在各项司法制度均得到普遍改善环境下,现行分案机制仍存在分案机制不公开、具体操作环节不细化、没有完善的规定、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加之现行考核的绩效目标设定注重结案效率与结案均衡,均要求构建有效的案件分配机制。故此,笔者从加强法院司法公开角度谈对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问题法律意义。

    一、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的意义

    首先,在法律的领域要想成功成才应当坚持哲学的观点,讲究“术业有专攻”。按原有的民、刑、行的三大分类设置庭室,已经大不适应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案件类型化发展规律的要求。现有的案件不仅类型化越来越花样繁多,而且各类型的案件也是越来越集中,案件数量渐成突出爆发趋势,某些类型化的案件年收案率比过去一个民庭全年收案还多,同时,各类型化的案件其审判的疑难复杂程度也是越来越难。这就要求对该类型化的案件要分出集中力量进行专门化的审理和化解。而且,就现有的法学领域,其部门化分工也是越来越细,像劳动法、知识产权、环保法等都在大民法下突出了自己各自越来越独立的特点。如果再像过去那样追求法官之通才,什么案件都要求既要审理,又要审得好,是越来越让人感到力不从心,压力巨大。这就要求打破原有的大民事审判庭室的机构设置模式,在“人的精力有限性”的人性哲学观点指引下,再进行细分细化,而应按案件类型化的发展规律设置相应的审判庭室。

    其次,司法应当坚持中立保持独立审判,现在已经是无需证明而不言而谕的真理。司法独立有对外独立和对内独立两个方面。对外独立,也就是司法权要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而不受立法权、行政权的干涉。对内独立,也就是在对外独立的基础和前提下的法官独立,它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扰该法官独立审判自己手中的任何案件。司法独立,最核心的就是法官独立。法官独立要求法官应当完全有权力依法决定如何审理自己手中的案件和依法最终决定案件最终的裁判结论,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同时,要保持自审自裁的一体化审判原则,而不能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相脱离。而在原有的大民事庭室设置模式下,“审与判相脱离”的现象却是大有存在。像院、庭长裁判结论的把关制度、审判委员会裁判结论的讨论决定制度等等,这都完全违背了自审自裁的一体化独立审判原则,与独立审判的司法规律背道而驰。

    造成这种有违司法独立规律的原因在于,除了原有的大庭室设置导致法官精力不足,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审判法官无法准确独立自我把握裁判结论观点,为了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的现实需求,需要院、庭长把关指路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最主要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法院内部制度化的行政干扰比较严重,法官不能独立审判。也就是在院、庭长把关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度下,任何案件的最终裁判结论都要经过院、庭长的把关批准,否则,裁判文书根本发不出去,法官可谓没有任何独立裁判的权力。这严重违背了审与判一体化的独立审判原则。而要求司法独立,则一直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反复力争要解决的问题,但目前大都致力于司法的外部独立的研究,像建立大司法行政区的论证就是司法如何外部独立研究成果。但是,我认为,我们在司法外部独立仅凭自身力量争取一时无法达到的情况下,最应该做的就是如何做好司法的内部独立。因为,这是我们力所能及范围内的事,也是最好的司法独立的改革突破口。这可以改变我们以往的“由外及内”先外部独立再内部独立的改革难度较大的思维模式,而变为“由内及外”先内部独立再推动外部独立的改革难度较小的易于推行的思维模式。

    其实,院、庭长把关制度完全是一种行政审批制度,并不是一种审判制度。要坚持司法内部独立,就要废除院、庭长把关制度。而废除院庭长把关制度,最彻底的办法就是废除院、庭长的职务设置。当然,废除院长的职务设置是不可能的。但是,废除庭长、副庭长的行政职务设置而代之为审判长的法官职务设置则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难度较小简便易行的。而且,废除院、庭长负责制,取消庭长、副庭长设置,强化合议庭设置,放权合议庭、实行审判长负责制的内部法官独立的司法改革,对法院内部某些掌握着是否改革主动权、推动权的既得利益者来说,不是难度问题,而是态度问题。

    再者,案件类型化、专业化的庭室设置,为培养和配备专业化的法官奠定了基础和指明了方向,利于培养他们在某一方面的专业化的审判能力,能够使他们将有限的精力心无旁骛地用到某一专业化法学领域的学习和研究,从而成为该专业化审判领域的专才,进而能够高质量地审理好本领域的类型化案件。同时,在专业化的庭室人员配备上可以采取老中青相结合的模式,老审判长、中年骨干法官、青年法官或青年实习法官,为采取渐序进补式的淘汰模式更替合议庭成员奠定了基础,为稳定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指明了方向,同时,这也符合新老更替的人性发展的良性规律。因为他们基本上不需再为自己什么庭长、副庭长、院长、副院长的职务升迁费神费力劳民伤财了。当然,为了克服这种“熬资历”模式的所谓的弊病,要对审判长的选任在保持新老更替渐进式模式的基础和前提下采取一定灵活性的竞争上岗和考核制度。某一审判长在缺额时,既可以采取递补式任命,也可以采取全院范围内的竞争上岗制度选任,并要建立和强化对其日常的审判质量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目前,司法实践中专业化审判的试点可谓已经是类型众多,经验丰富。就全国范围内来说,有劳动争议审判庭、环保纠纷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等。这些专业化的审判庭,不仅大都取得了试点成功,有的已经从合议庭转化为了专门的独立的审判法庭,而且大都积累了大量的丰富的成功试点经验。这都为进行专业化的庭室模式改革积累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和基础。目前从高到低第一次为院长,下依次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法官共六层,且大都是一种行政化的职务设计。如果取消庭长、副庭长职务设置,则只有四层为院长、副院长、审判长、法官。我个人认为,作为法院对法官的管理,要求法官之间不应当存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关系,地位应当是平等。目前,即使需要一定的领导关系,也应当尽可能地减少之间的领导层次,而给予法官每个个体尽可能多的独立自由的办案空间。同时,也是縮短院长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管理上与普通法官,特别更是与案件之间的距离感。所以,废除行政化的庭长副庭长职务设置,减少院长与普通法官之间的距离,也是适应了管理的层次化理论的要求。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随着媒体和网络的高速发展,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再神秘,不再只为当事人或少数人知晓和关注。部分案件的审判结果一旦与大众观念差异较大,即会通过网络等媒介以高速度和高广泛度向全社会传播,致使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并正在泛化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司法的公信权威正受到前所未有的考验。深化审判公开,是社会主义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方式及时有效地公开群众所关心的审判信息,依法、有序引导人民群众参与基层司法诉讼活动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现基层和谐司法的有益探索,对树立司法公信力、实现长治久安有着长久的战略意义。

    随着人民司法改革的推进,各级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努力探索各项新改革措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改革。采取的司法公开措施有网上立案、手机立案、庭审直播、自由旁听、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电子案卷、听证公开、新闻发布制度等,司法公开已经从一个法律制度真正成为一项项生动的实践。虽然他们的侧重点不同、方式不同,但其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目标不变。司法公开更多的被定位于司法权力的运行方式,远未被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导致程序的工具化和公开的形式化。人民法院应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法院的审判管理和内部工作模式,培养当事人和公众对法院的认同感,并为其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创造条件。

    近年来,不少法院采取了随机分案措施,并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加以宣传。为此,各级法院设置了法院司法绩效管理,司法绩效管理就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绩效目标的设立与实施,以及对司法绩效的测评和应用,从而使司法绩效持续不断改进的系统调控过程,它包括司法效率管理和司法效果管理。通过案件管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而传统随机分案方式虽具形式上的公平性,但缺乏根据特殊情况或标准进行调整的灵活性,而且,在随机分案后,结案率保持较好的承办人会认为在随机分配的同等数目案件已经结案的情况下,抵触再经过调整分案,给自己加码,不愿意承担多于别人承办案件数目的审判责任。而且,案件因随机分配,案件的难易、承办人审判能力均无法得到合理配置。更是由于缺乏有效可行的统一操作规则,导致分案之初的不合理为将来的结案不均衡埋下了隐患。

    二、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机制的构建与需注意的问题

    在我国传统司法体制下,绝大多数的法院采取的都是指定的分案方式,即立案庭只能根据案件的种类将其分配到具体的业务庭和相关法官。传统分案制度人为因素干扰较大,尽管传统分案制度总体运行正常,但缺乏客观的分案规则,总会有人试图在分案环节施加影响,以便达到将案件分配各“信得过”的法官审理。虽然这一目的不一定能如愿以偿,但也表明传统分案方式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多数法院并未认识到分案制度对案件管理的重要意义,只是从宏观的层面考虑法官获得审判权的途径,而忽视了法官如何取得对具体个案的审判权这一微观层面,法官们亦很少反思现行的分案模式是否合理。近年来,有些法院采取了电脑随机分案程序和措施。分案方式的改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有效避免了关系案、人情案,加强了法院内部监督,减少了行政管理权力对于审判权的干预,实现了及时、随机、公开、透明的分案目的。

    笔者认为,构建法院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的案件分配机制,要明确案件分配的组织、确立案件分配规则,法院则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案件分配任务。首先必须树立用制度分配案件的理念。要合理平衡法官的工作负担并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同时必须符合现行司法环境的要求。总体方案应当是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在有案件数量起伏较大、法官患病、外出学习、培训锻炼等情形时,及时调整力量,清理相关案件,确保案件审理不因上述原因而搁置起来。发挥分案机制灵活调整作用,追求个人结案率平衡。可以采取不设审判庭,法官收案不分案件类别的方式即:不设审判庭、设立法官会议制度、实行法官员额制、主办法官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举措。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案件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提交诉讼材料,办理立案手续。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全面的便民诉讼服务,起诉人在此一站式办理查询、咨询、立案、交费、复印、打印单据和递交相关材料等事项。在立案后,法院将按照法官会议事先决定的《分案方案》进行分案,将案件移送法官办理。案件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到的立案通知书等文书上将注明案件的编号、办案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有关案件审理的问题都可与他们联系。这样所有案件案号配置都不可能再对应审判庭,将对应全院法官。

    此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可提请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在不设审判庭情况下,每个案件的‘审判团队’实际上是取代原审判庭的分案单位或办案单位,它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人员组合。一改过去,基层法院的案件审理流程一般是由立案庭受理诉讼,刑事、民事、行政等专门审判庭审判案件、执行庭执行的方式,在改革之后,不设审判庭,每名法官收到的案件可能是民事、刑事或者行政案件。在确定分案之后,将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决文书将由独任法官签发;适用普通程序的,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共同审核,由审判长签发。改变过去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通过行使案件审批权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的情况,如果院长、副院长不担任独任法官和参加合议庭,将不能签发裁判文书,不能决定案件的裁决结果。不再由院领导审批案件裁决改由独任法官或审判长签发。并且执行员只负责执行实施事项的执行,审查事项仍由法官裁决。执行局只设置执行员,专门负责对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不负责案件异议、复议、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如果涉案人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复议等请求,可以到诉讼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这些事项同样将会流转到法官手上,由法官对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审查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发现分配的案件不适当,可以提出申请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要求重新分配和确定或更换承办法官后,应当填写《承办法官变更登记表》,经签字审批后将分案信息的变化情况及时输入审判信息管理系统。书记员应将《变更承办法官登记表》装订入卷。承办法官需要回避的,应在一定期间内书面报告所在庭庭长,庭长经审核认为回避事由成立的,报院长决定重新确定承办法官。在质量评查时,将是否实施随机滚动分案作为程序合法的评查内容之一。与此同时按照司法去行政化的要求,形成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司法政务服务办公室、执行局和法警队这五个内设机构的建制。具体的职能为,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建设;负责案件质量管理、流程管理、审判态势和司法统计工作;负责诉讼引导,立案登记,诉讼资料收转,诉讼费缓、减、免办理,案件排定等立案服务工作;负责涉诉信访和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司法公开和司法宣传工作;负责办理审判委员会和法官会议的日常工作。

  司法政务服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办理有关会务及接待事务,督办有关重要事项;负责文秘、文印、机要保密、印鉴的使用管理和档案图书等工作;协助办理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材料及信息简报编写,收集、编撰本院工作大事记;负责该院物质装备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审判法庭建设;负责诉讼费管理、财务等工作;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业性技术工作;负责相关业务的调研及其他事务。

  政工监察办公室负责思想政治、组织人事、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机构编制、表彰奖励、出国(境)管理、离退休人员和合同制人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负责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制订廉政建设制度并督促实施,查处违反党纪政纪和审判纪律案件,负责处理控告、检举该院工作人员违纪的来信来访及申诉,负责上级政工纪检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负责相关业务的调研及其他事务。

  执行局负责执行一审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负责执行做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负责执行上级法院交办与执行工作有关的其他任务;负责相关业务的调研及其他事务。

    司法警察大队负责管理该院司法警察和司法警务工作,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和押解有关人员、开庭审判值庭和参与执行等工作,负责本院警卫安保工作,保管械具;负责相关业务的调研及其他事务。

    充分体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精神,全院上下为法官依法公正办案提供保障,为司法工作服务的。与此同时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办案责任,从司法公开、流程监督、审判组织、纪律监督、错案追究等方面建立监督机制,实行廉政保证金制度。强化廉政保证金制度确定办案法官的主体地位,法官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同时也强化法官的责任,因此法院要强化司法公开、流程监督、审判组织监督、纪律监督、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廉政保证金制度等来强化法官的责任。除法律要求保密或不公开的案件外,法院审判案件均依法全程公开,以便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为避免人为干预办案,实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每个对案件负责的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处理决定权,同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设立吸收社会有关人员参与成立惩戒委员会。法院还将依照办案流程节点,强化流程监督,督促法官高效办案。此外,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独任法官或审判长可提请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强化审判组织监督。建立完善法官违纪举报投诉机制,强化纪律监督。

    以上举措可先在民庭进行专业化合议庭的试点设置。按案件进行类型化划分组合,并适当考虑类型化案件的数量,科学设置相应数量的专业化审判合议庭,现有的庭长、副庭长各带一合议庭并任该合议庭的审判长,再以剩余的合议庭数量配备相应的审判长数量,配齐各合议庭审判长后,再根据法官的专业审判技能特点并采取双向选择自由组合的方式配齐各合议庭法官。在法官的配备过程中,要适当按照老中青结合的模式要求和自由组合后各合议庭的法官实际人数,对各合议庭的法官数量进行适当的必要的微调,以保证各合议庭人员结构的科学配备,从而保障各合议庭的正常运转。

    试点的初期,可以暂时保留现有的庭长、副庭长职务,但绝不再进行新的庭长、副庭长任命。现有的庭长、副庭长可以保留其行政职务,但要绝对弱化其行政职权,一定要下放到合议庭任审判长使用,一般不再保留原有的庭长、副庭长的职能。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取消庭长、副庭长行政职务,只保留其审判长法官职务。代之以相应的专业化的合议庭建制。

    但是在开展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应考虑注意以下问题

    1、合议庭的运转问题

    专业化合议庭应实行审判长负责制,主审法官承办制。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独任审判。普通程序的案件由审判长带领主审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审判长应当与合议庭普通法官一样承办和担任案件的主审法官。对合议庭合议后最终不能决定裁判意见的案件,应由审判长提交院疑难案件审判组织审判讨论决定。法院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领域中设置相应的疑难案件审判合议庭,或者设置综合审判合议庭,或者改革现有的专业化的审判委员会组成为疑难案件审判合议庭,审判专业化合议庭提交的疑难案件。

    目前,比较可行的方法,笔者认为在保留审判委员会审判组织的前提下设置相应的民事、刑事、行政综合审判合议庭比较可行。每年度适当选择一些其他专业化合议庭的案件进行研究,可以是其他专业化合议庭审结的案件直接进行研究,也可以直接选择一些案件自身进行审理,这样是为了保持法院某些法官的综合审判素质,目的既是为疑难案件保留和培养审判力量,同时又是为某些专业化合议庭在人员短缺的时及时输送符合专业要求的相应的专业审判人才。综合庭审理其他专业化合议庭的案件,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由案件原属合议庭的审判长担任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在专业化合议庭建制下,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上应当为各专业化合议庭的审判长组成。甚至可以建立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而取代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长联席会议成员为各审判长和有特长的法官组成。审判长联席会议可以讨论各专业化审判合议庭提交的疑难案件提供裁判参考意见。但不应像审判委员会那样,其观点合议庭必须服从,而是对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只是作为裁判的参考,并不必然服从。其可以根据联席会议观点适当修正自己的观点,也可以仍然坚持自身合议庭形成的裁判观点。因为,在专业化合议庭建制下,实行的是法官独立审判的合议庭负责制。案件审判质量由审判长牵头,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院、庭长把关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形成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有违法官独立审判司法规律的行政干扰的弊端。针对发回重审案件可以交给综合合议庭审理。

    2、法官综合审判素质的培养问题

    关于专业化法官综合审判素质的培养问题,除了可以采取综合审判合议庭的模式进行培养,也可以采取各专业合议庭法官交叉兼任其他合议庭相互成员的方法予以解决。比如家事审判合议庭的组成法官,同时可以兼任劳动争议合议庭的组成法官,同理,劳动争议合议庭的法官也可兼任家事合议庭的法官。兼任合议庭成员法官要以本专业合议庭的案件为主审理案件,同时可以参与或审理兼任合议庭的一定数量的案件。这样则可培养法官本合议庭和兼任合议庭相应审判的综合素质,保证了法官综合审判素质的要求,可以及时解决相关合议庭人员短缺时审判力量的补充问题。同时,由于兼任合议庭法官以本合议庭案件为主兼任合议庭案件为辅的审判原则,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又适应了“人的精力有限性”的人性哲学观点,而且,操作起来也没有任何难度和障碍,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结语

    随着人民司法改革的推进,各级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宗旨,努力探索各项新改革措施,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改革。而传统随机分案方式虽具形式上的公平性,但缺乏根据特殊情况或标准进行调整的灵活性,所以不设审判庭法官随机分案方式不失为一种较好模式,应大力予以推广。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