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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作者:苗忠全 发布时间:2014-04-25 10:56:22
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劳务合同纠纷是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此类纠纷的原告多为进城务工人员。随着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及执政思维的转变,处理好此类案件的社会意义十分重大。从审判实践中看,当前劳务合同纠纷主要涌现出以下几个新的特点。 一是有直接证据的少,有间接证据的多。由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告一般是农民工,他们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劳务合同多发生在建筑领域,为自然人建造私有房屋和塑料大棚等小型工程,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的较少,故一旦发生劳务合同争议,原告一般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劳务雇佣关系的存在及劳务报酬的多少。但一般可以通过市场行情和工人之间的互证来确认。 二是分包关系较为混乱。由于工程承包不规范,非法转包、挂靠等情形大量存在。而农民工只知道干活,一般并不清楚实际雇主,一旦纠纷发生,只认准当初的介绍人或者工组长,而原告所认定雇主不一定是真实雇主。 三是建筑质量存在问题和发包方未支付工钱是主要原因。以建筑对象为准,劳务雇佣合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受人雇佣从事塑料大棚和学校、厕所等公共建筑,雇主以发包方未支付工钱为由拒绝支付工人工资是主要原因;一类是农民私人建房,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主拒绝支付工钱。对于后者,常常需要对房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做出判断。 四是外地人雇主情形的增多致使被告无法到庭情形增加。随着人员流动的便捷,许多外地人在本地承包了工程。由于雇主不是本地人,作为雇员的农民工对雇主的个人信息、详细住址等情况不了解,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都无法有效地掌握或发现雇主行踪,致使送达不能。 五是私人雇主较多,单位雇主较少。对于自建房屋的建造,一般为房主雇佣农村瓦匠。对于塑料大棚和学校等建筑,一般是单位承包后转包给自然人,自然人则再雇佣工人干活,单位与工人之间没有发生直接关系。由于私人雇主住址的不确定性,寻找私人雇主的住址是一个较为新颖的问题。 六是具有调解可能性的较多。虽然劳务合同的双方发生了争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双方当事人容易对工资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 七是承揽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容易混淆。在数人为私人建房的情况下,房主与工人的约定不同,可能表现为劳务纠纷,也可能为承揽纠纷。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领班”找农民工为农民私人建房,“领班”负责与房主商量建房要求、记工。在索要工资时,领班常以个人的名义索要所有农民工的工资。 针对上述这些特点,在处理劳务合同纠纷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在审查证据时,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通过询问证人、调查走访等方式,间接了解劳务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 二是在存在多重分包关系的情况下,要厘清各个分包商的关系,从而确定真正的雇主。对于明知没有资质而分包的,要及时追加发包方的责任。 三是对于私人建房引发的劳务纠纷,如果涉及质量问题,尽力促进双方和解,避免对房屋进行鉴定。原因是农村房屋的价值有限,且双方均是熟人,收入均不高,尽量不要花费高额的鉴定费。 四是由于劳务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大多是熟人或者经常合作的雇主和雇员,双方容易就工资总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故要积极促进双方和解。 五是要注意区分承揽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在私人建房情况下,房主与工人之间的约定决定了纠纷的性质。如果只是约定工资,并在建房过程中对工人进行了指导,应定性为劳务合同纠纷;如果把整个建房工程承包出去,不指导,只是接受工作成果,则应当是承揽合同纠纷。对于有“领班”的情形,确定农民工受谁雇佣,需要弄清楚领班是否在正常工资之外取得更多收入。如果领班只是负责接洽、记工,但没有额外受益,则应认为工人没有受领班雇佣。如果领班除了正常工资之外,有额外收入,应视为受房主雇佣。这也为确定房主应当支付工资的对象鉴定了基础。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迎春林区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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