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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逢人就打 男子打伤民警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4-04-21 11:05:51


    本网讯(宋峰)  男子醉酒后在小区内连打五人,民警赶来制止时还将民警咬伤、踢伤。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颖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13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胡颖酒后来到宜昌市西陵区和平路13号居民小区,走到路人尤某面前,朝其脸鼻部打了一拳,致尤鼻子流血,后继续对其拳打脚踢,令尤下跪。居民王某某、何某某劝止拉开。胡颖又令何某某跪下,朝何脸部打了二拳并进行追打。在该楼一单元门口路边遇到居民尹某,胡颖用拳打尹的头、面部,尹某反抗将胡颖摔倒在地后。胡颖又至小区2号楼二单元前空场地处,见有一辆轿车在停车,胡颖朝坐在驾驶室内的王某脸鼻部打了两拳,至王鼻子流血。乘客周某下车质问胡颖,胡颖又朝周头、脸部殴打。

    宜昌市公安局葛洲坝派出所民警谭某、孙某接110指令后赶到事发地点出警。谭某、孙某口头传唤正在闹事的被告人胡颖到派出所去接受调查,在带其上警车时,胡颖用力抗拒,并咬住谭某右大腿不放,谭用力将胡颖甩开后,胡颖又用脚将孙某右大腿腹股沟处踢伤。后民警谭某、孙某将胡颖制服并带至派出所。经鉴定,被害人谭某、孙某二人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颖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胡颖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胡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颖主动赔偿了寻衅滋事罪中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对其寻衅滋事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颖在寻衅滋事罪中致一人轻微伤,在妨害公务罪中致二人轻微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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