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胡石莲 麦展宁) 4月18日下午,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金额约470万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前调解协议,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2009年7月1日,原告广西某某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书,并约定工程时间质量以及验收合格后支付的款项。签订合同后,原告按时按质完成工作。工程完工后,被告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并投入使用。按照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单价结算并审核,被告应支付工程款总计630.16万元。截至2013年1月22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160.20万元,尚欠469.96万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原告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合法公正判决。
案件主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主动做起调解工作。开始时,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很大,调解一度无法继续进行。后来,通过法官不断耐心地做工作,并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析调解及判决前的利弊,直到当天下午7点,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逐渐统一,在主办人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终于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被告自愿分19期向原告还清欠款,双方达成庭前和解,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