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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污染债”拒缴 法院执行追回
发布时间:2013-10-28 14:31:31


    本网讯(吴凰汇 刘远)  企业排放污染物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应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排污费。上思县某企业面对环保部门依法核定的排污费缴纳通知,既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毫无理由地拒缴排污费。近日,上思县环保局向广西上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过多次努力,和解执结了该起“老赖案”。

    据了解,2012年6月12日,申请人上思县环保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上思县某公司发出上环监费缴字(2012)9号《排污核定通知书》,通知该公司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307505元,逾期不缴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公司未按时缴纳排污费,县环保局于同年6月21日作出上环监费限缴字(2012)5号《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6月28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费的,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公司在收到《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该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9月21日,县环保局向该公司发出上环履催字(2012)5号《上思县环境保护监督履行催告书》,催告该公司自收到该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排污费,逾期不履行的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催告书发出后,依旧未见该公司缴纳排污费,2012年12月5日,县环保局以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排污费义务为由,向上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局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向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均被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为了使该公司尽快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执行法官多次到该公司宣传相关法律政策,充分反复做相关领导的思想工作,讲明利害关系,使他们认识到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将带来名誉和利益等更多的损失。执行法官考虑到该公司是上思县的支柱企业,强制执行势必影响公司乃至全县的经济发展大局,为防止执行一个案件拖垮一个企业,执行法官决定审慎采取执行措施,希望能想尽办法尽量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

    执行法官多次邀请双方面对面的沟通、协调。最终,在执行局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赔偿申请执行人20万元,余款于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完毕。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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