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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会情人开房制造“艳照门”性质的认定
作者:陈忠强 黄蓉 发布时间:2014-04-21 09:46:29
【案情】 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3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张某、杨某经合谋后,先由杨某引诱谭某到杨某出租房发生性关系,而后张某进入房内假冒杨某丈夫“捉奸”并拍下谭某裸照,并以公开裸照、通知谭某家人、假装报警等方式相要挟,敲诈勒索谭某得人民币10900元,所得赃款二人平分。破案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杨某用赃款2650元购买的电动摩托车一辆及现金1100元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杨某父亲又代其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杨某合谋后相互配合作案,所得赃款平分,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评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二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1、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2、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方法,迫使被害人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受蒙蔽而“自愿地”交付财物。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杨某假扮夫妻欺骗被害人,其在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中存在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仅为敲诈勒索的“借口”,而非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换言之,构成敲诈勒索罪,不以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真实为要件。二被告人并不是靠欺骗方法蒙蔽被害人,使其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而是靠拍摄裸照,并以公开裸照、通知被害人家属、假装报警等方式相要挟,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因此本案应定敲诈勒索罪而不是诈骗罪。 (作者单位: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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