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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半夜回原单位盗窃电脑被判拘役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4-04-15 11:17:21
本网讯(伍洁洁) 4月14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黄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2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黄江砸窗进入武宁县名派光电有限公司第三车间办公室,盗走电脑1台。经估价,所盗电脑价值1000元。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江被传唤至武宁县公安局工业园派出所。 案发后,所盗物品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江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本案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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