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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信用卡的法律规制
作者:张小秀 王志坚 发布时间:2014-04-03 17:15:2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信用卡作为一种个人金融工具, 正以其方便、快捷、安全、通用的优势逐步走入寻常百姓家的日常生活。然而随着信用卡的普及和迅速发展,各类信用卡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因此信用卡的风险防范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卡的概述 信用卡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1996年1月1日, 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条对信用卡的定义第一次作了系统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信用卡,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 (含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随后 1999年1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二条又对银行卡的定义作了规定, 即:“银行卡是指商业银行 (含邮政金融机构 )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凭证或支付工具”,其中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 明确信用卡的定义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理论界对信用卡的定义存在较多争一议,主要是广义和狭义之争论 , 广义的信用卡指由发卡机构发行的、证明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的信用,并且凭卡能够享受特殊服务的信用凭证,包括贵宾卡、优惠卡、借记卡、贷记卡、准贷记卡等各卡类 。其中, 借记卡、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一般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因此又统称为银行卡 。而狭义的信用卡则专指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 信用卡又包括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笔者认为,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依法向个人发行 , 凭持卡人个人信用为其提供一定信用额度, 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 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规范不健全 美国的信用卡产业发展到今天, 之所以能取得惊人的成绩,除去业务模式多样化和市场竞争有效化两方面的动力因素之外, 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具有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的监管机构。在我国信用卡业务发展迅猛, 与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状况相比, 关于信用卡业务的法律规定比较滞后和不完善, 不能完全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信用卡法律立法层次低 , 权威性不强, 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调整信用卡的规范主要是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散见在多个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少量司法解释之中,而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规中对信用卡业务进行规制的条款在数量上较少, 在内容上大多仅仅是调整相关法律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针对性不强, 导致在使用上述法律法规调整信用卡法律关系时操作性也不强。此外, 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对目前己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信用卡法律纠纷没有做出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 信用卡的法律规制仍然存在严重缺失。 (二)信用体系不完善 现代信息经济学家对信用风险问题作了深刻而周密的研究, 从另一角度指出了一种假设, 即:信用风险的产生和存在是源于决策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不完全性及非对称性。因此, 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将极大的促进包括信用卡业务在内的信用交易的发展。我国目前社会个人信用征信体系的不健全, 使银行对信用卡的信用审核缺乏依据, 更使得对个人的信用状况缺乏有效约束, 信用放款的基本外部条件不具备。我国己经实行了个人存款实名制, 但还没有完善的对自然人的身份、个人账户、收入来源、个人可用于抵押的资产以及过去的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查的制度,没有家庭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破产制度等。金融机构也没有充分利用信用评估机构的信用信息。很多银行除了在申请程序中审查申请人资信, 仅发卡时对客户进行审查, 之后就将个人资信状况这一变动性极大的因素视为静态恒量, 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缺乏长期的有效监控。 (三)个人品质原因 1、不法分子盗用持卡人信息后进行欺诈性交易和欺诈性申请。欺诈者盗取他人身份信息而申请开户信用卡, 是为欺诈性申请。而欺诈者盗取卡片或卡片上信息进行刷卡, 是为欺诈性交易。2、持卡人故意违约拒付或拖欠。由于信用卡是免担保、免保证金、免抵押品的信贷方式, 一般说来,拖欠还款超过6个周期 (180天 ) 即定义为呆账予以注销, 从而产生信用风险。 (四)银行的原因 1、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引发风险, 主要表现在风险防范意识淡漠, 管理松懈, 没有建立严密的业务操作规程;岗位分工不明确, 责任不到位, 岗位间的监督制约不足等方面。我国信用卡发卡机构在风险控制技术手段上比较落后, 特别对事前风险预警和实时动态风险监控的技术手段相对薄弱。目前, 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核对的方式是通过电话与其工作单位和担保人核对, 核对方式落后, 无法保证核对情况的绝对真实可靠。2、 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卡发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普遍偏低, 相关专业知识、专业技术贫乏,风险意识薄弱 。此外,很多银行除了在申请程序中审查申请人资信, 仅发卡时对客户进行审查, 之后就将个人资信状况这一变动性极大的因素视为静态恒量,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缺乏长期的有效监控。这些都增加了信用卡交易中的风险。 三、信用卡的法律规制 (一)加强和完善信用卡的立法。 加强信用各方面和各环节的法律规制,从内容上基本包括六个方面:1、信用产业的性质、产业的组织形式及管理制度和运作模式:2、发机构、特约商户、持人的权利、义务、责任;3、信用卡网络安全保密及监督制约程序;4、发卡行、使用的法定程序和市场行为准则:五是信用卡授权、交易、清算和支付等重要环节的规范;六是各种信用仁欺诈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从法律内容上对信用卡的规制加以完善,制定专门的《信用卡法》,让各个环节能明确的在法律的指导下运行,让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能有明确的法件规定作支撑。 (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征信体系的建立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大的意义。今后,银行在信用体系建立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客户的信用资料库随时查询客户信用档案,并迅速确定能否给客户授信及授信额度。也可以将参与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商户等的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中,并配套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范信用风险。 (三)法律规制要具有弹性,避免实务操作中的复杂性使法律规制落空。 信用卡本质上还是约束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所以法律应在当事人自治这一领域适当沉默,减少相关的强制性规定,让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约定上有更多的自由和空间。使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来分配权利和义务,而不仅是法律的一刀切,这有利于发行根据客户的不同资信来要求去承担不同的责任,有利于对信用卡犯罪的提前预防。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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