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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对财产所做承诺是否有效
作者:盛奎伟   发布时间:2014-04-10 13:37:50


    【案情】

    陈小彬与郑欣燕两人系自愿恋爱,在婚前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如果以后陈小彬提出离婚,则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由郑欣燕分得一半,陈小彬当即写下了此内容的保证书,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陈小彬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郑欣燕遂提出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应每人各半。

    【分歧】

    陈小彬在婚前所写的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保证书显失公平,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陈小彬完全可以撤销。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小彬所写的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视为系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约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陈小彬写下保证书并且登记结婚,说明双方针对陈小彬的婚前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是达成合意的,应该视为双方对陈小彬婚前财产约定为共有。我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

    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法无明文规定即为允许的原则,本案中陈小彬所写的保证书虽系一人签字,但两人对陈小彬的婚前财产已经达成合意,故应认定保证书中对财产的约定系两人共有。郑欣燕要求陈小彬写保证书,陈小彬完全可以选择写或者是不写,自己具有选择权,故不存在显失公平的说法。陈小彬既然写下了保证书,应该认定为双方在财产约定这一点上是达成合意的。故在陈小彬提出离婚后,郑欣燕可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分得一半陈小彬的婚前财产。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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