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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20余年生六子女感情不和终离婚
发布时间:2014-04-01 14:03:40
本网讯(唐雅静) 一对夫妻在一起生活了20多年,本来想过平平淡淡的生活,但是因丈夫经常打妻子,又是父母包办没感情,妻子忍无可忍丈夫的家庭暴力,最终导致离婚分手收场。2014年4月1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颜荣美,女,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被告汤科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 法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荣美诉被告汤科发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全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颜荣美诉称:我与被告汤科发是经过媒人介绍认识的,二人于1989年1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生育六个子女,1990年9月20日生育长女(现已过世),1996年10月26日生育次女(已出嫁),1998年12月11日生育三女,2001年6月1日生育长子,2005年2月18日生育四女,2007年11月22日生育次子。由于是父母包办婚姻,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二人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吵架打架。被告喝酒后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暴力行为,于2011年8月13日离家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与被告汤科发离婚;小孩一人抚养两个,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汤科发辩称:我同意与原告颜荣美离婚,孩子的抚养也同意原告的意见。 另查明,原、被告所生次子一直未落户。 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颜荣美与被告汤科发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女三女(1998年12月11日生)、长子(2001年6月1日生)由被告汤科发抚养,四女(2005年2月18日生)、次子(2007年11月22日生)由原告颜荣美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表示自愿放弃,归四个小孩儿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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