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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贪图小利收购赃物双双领罪受罚
发布时间:2014-04-02 16:06:57


    本网讯(郭小生 李菊凡)  为贪图小利,夫妻俩竟然从小偷手中收购被盗来的名烟名酒,结果双双构成犯罪。2014年4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张新安与王小辉各判处罚金6000元。

    两年前,农民张新安与王小辉夫妇在登封市区开办了一家礼品回收店,靠挣差价维持生计,可惜生意一直处于惨淡态势。为改变这个现状,尽快“脱贫致富”,夫妇俩忘却了法律和道德,毫不迟疑将“目标”转向赃物上。2013年8月18日上午,张新安与王小辉在自己经营的礼品回收店内,明知栗红旗(另案处理)出售的2瓶茅台酒、4条软中华和2条黄金叶香烟“来路不明”,仍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同年9月10日,张新安与王小辉再次以500元的价格,从栗红旗手中收购了一箱洋河海之蓝酒。

    一个月后,警方侦破此案,查明这些烟酒系栗红旗先后两次从他人轿车内盗窃所得,经鉴定涉案烟酒价值共计6900元。张新安与王小辉随之落入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新安、王小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具体而言,不论行为人口头上是否承认,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已经认识到有关的财物是赃物,就应视为“明知”。本案中,张新安与王小辉以远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购买烟酒,很明显可以看出,两人知道这些烟酒来路不明,因而低价购买,属于“明知”的情况。此案告诉人们,千万不能为了贪图便宜或者为了牟利,而随意购买来路不明的赃物。如果铤而走险,其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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