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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兰法院:巧克障碍维民权 倾力执行保民生
发布时间:2014-04-10 09:59:29


执行保民生

    本网讯(黄明强)  今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部署要求,东兰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结合案件实际,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涉民生案件,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4月2日正值广西壮族传统节日“三月三”,该院执行局局长黄必勋等四名法官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冒雨驱车三个多小时来到该县大同乡板升村成功调解一起死亡赔偿金及抚养费分割纠纷案,公、婆、媳在法官的调解下不计前嫌、握手言和。

    2011年5月28日,死者兰某武在广西南丹县车河镇某矿区做工时因塌方受伤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与业主协商达成协议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等共计40万元。支付律师费、后事等开支后,余下款项348000元由死者之妻蒙某英掌管。2011年11月,死者的父母兰某光、蒙某金要求蒙某英分割上述余款,主张其中92607元归其享有,因双方协商未果,兰某光和蒙某金夫妇将儿媳蒙某英告上法院。东兰县人民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作出一审判决。蒙某英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2年6月12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市民一终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蒙某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兰某光、蒙某金死亡赔偿金6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04.5元,共计人民币68904.5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蒙某英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兰某光、蒙某金于2012年8月17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强制执行得款31500元后,其余部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执行工作一直陷入僵局。在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中,该院将该案列入重点执行对象。但在执行过程中,因权力人兰某光、蒙某金是瑶族人,不懂说普通话和桂柳话,只懂得瑶族语言,与执行法官无法进行沟通,调解工作再次陷入被动状态。此时黄必勋局长灵机一动,邀请当地精通多种语言的知名人士和教师一起到场进行翻译调解。执行法官结合当地的风俗和法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儿媳蒙某英能理解两位老人的苦衷,他们年事已高,又是死者生前的被抚养人,也是赔偿权利人之一,有权请求分割本案赔偿款;也希望两位老人能从儿媳的处境考虑,儿媳本身没有固定收入,且四个子女还年幼,全家经济条件非常紧张,双方应该互相谅解。

    经过一番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明白逝者已去,生者当自省、自重和相互关爱的人间真谛,大家埋在心里的阴霾得以消除,终于握手言和。蒙某金当日就付给两位老人23000元,两位老人也自愿将余下的15163.5元留给儿媳作为孙子、女的抚育费,断绝两年多的亲情终于得以延续。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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