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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4.28”杀医案被告人二审维持死刑
发布时间:2014-04-03 09:43:55
本网讯(曾妍 肖文淑 姚贤辅) 4月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衡阳“4·28”杀医案进行公开宣判,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5月,被告人王运生被医院确诊患有肺结核,随后,在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被害人陈妤娜为其主治医生。期间,王运生对治疗效果不满,多次与陈妤娜发生争执。出院后,王运生认为自己病情恶化,便将恶化原因迁怒于陈妤娜,遂起意报复。2012年4月28日,被告人王运生戴口罩,携带匕首进入衡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住院部,对正在伏案写病历的陈妤娜头部、颈部、胸腹部等处连刺二十余刀,导致陈妤娜当场倒地身亡。 2012年12月2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运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运生以被害人陈妤娜存在医疗过错,对于案件的引发具有一定的责任,司法鉴定中心认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运生因对治疗效果不满而迁怒主治医生陈妤娜,在医院公然行凶持刀捅刺被害人陈妤娜,致陈妤娜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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