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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未写明 债权人诉请偿还利息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4-03-21 10:10:43


    本网讯(甘茹兰)  被告称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且承诺了不菲的利息,但不论是被告公司还是所约定的利息都没有在借条上反映。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肖梓华偿还原告俞志强人民币10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始,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莲花承建工程,肖梓华系该公司驻莲花县项目部负责人。2008年11月30日,被告以公司项目部购买材料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于当天将10万元现金借于被告,被告收到钱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俞志强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此据是实,今借人肖梓华 2008.11.30号”。

    原告称当时约定利息为每月3000元并要求在借条上写清利息约定,但被告承诺一定会按约支付利息,原告相信被告的承诺,而对书面约定利息未做坚持。后经催收无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俞志强与被告肖梓华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因此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肖梓华之间的借贷行为与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存在关联,被告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该债务的偿还不承担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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