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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骑摩托车多次抢夺女性财物被判刑2年
发布时间:2014-03-26 10:25:43
本网讯(李晓理) 一人驾驶摩托车一人飞夺挎包或项链,两个青壮年男子竟然选择了如此的黑心财路。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飞车抢夺案,胡小丰和韩春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今年同为32岁的胡小丰和韩春是外地来郑州的打工仔,由于不劳而获的心理作祟,预谋骑车抢夺路上女性行人。 2013年5月4日1时许,韩春、胡小丰驾驶摩托车在郑州市南郊一条公路上,将坐在男友电动车上的潘姑娘达芙妮牌挎包抢走(内有现金480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一次得逞后,二人沾沾自喜,就计划继续作案。两周后的5月20日傍晚8时30分许,胡小丰、韩春再次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南郊公路上,将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赵女士肩部的挎包抢走,挎包内有现金250元和一部酷派牌手机(价格为460)元。仅仅相隔两天后的5月22日上午10时许,胡小丰、韩春又故伎重演,驾驶摩托车仍在南郊公路上,将正在骑电动车行驶的王女士脖子上戴的黄金项链(重13.428克,千足金)抢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饰品千足金价值4162.68。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小丰、韩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年内三次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并能够主动坦白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小丰、韩春犯抢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各二年,并处罚金各3000元。同时责令儿被告人胡小丰和韩春退赔被害人潘姑娘经济损失480元、赵女士经济损失250元、王女士经济损失4162.68元。作案工具红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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