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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重拳出击执行涉民生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25 09:32:19


    本网讯(刘玮航)  3月11日上午,新疆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某银行将额敏县某建筑公司银行账户中的17.6万元存款扣划至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中,该款将用于支付该公司拖欠工人的劳动报酬。

    本案申请执行人李某等9名工人自2013年5月至10月间为额敏县某建筑公司下属某项目部干活,一直未能领到劳动报酬。因施工项目所在地在托里县,双方当事人向托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因被申请人额敏县某建筑公司未按时到庭。托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缺席裁决。裁决额敏县某建筑公司向李某等9名工人支付17.6万元的劳动报酬。

    李某依据仲裁裁决书向托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额敏县某建筑公司的注册地在额敏县境内,托里县人民法院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出委托执行。

    额敏县人民法院接受执行委托后,立即采取行动,向该公司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额敏县某建筑公司的主要财务账户进行了冻结。责令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到法院接受询问。

    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采取消极配合的方式规避法院执行,仅派该公司有关财务人员配合法官询问,自己以在外地为由,避而不见。

    面对此种情形,本案承办法官决定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将案件申请执行标的款项17.6万元直接扣划至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同时解冻该公司相关账户,保障其正常业务得以开展。同时通过电话告知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否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进行计算,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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