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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占用公公低保款 法院执行和解唤回亲情
发布时间:2014-03-21 15:02:07


    本网讯(蒋良伟)  请儿媳妇代领低保款,代领后却被侵占。为了生存,老人要求返还低保款。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法院执行局收到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某是佳木斯市东风区建国乡的一位老人,吴某系其儿媳妇。2009年10月,老人王某在农业银行办理了领取低保金的存折,其每月低保金为466元。由于老人王某岁数较大,到辖区农业银行领取低保金行动十分不便,所以老人王某就把该存款存放到儿媳妇吴某那,由其帮忙代为领取低保款。但被申请人领取低保款后一直未给付申请人,共计领取11184元。经申请人王某多次索要,均遭到其儿媳妇吴某拒绝,无奈之下,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儿媳吴某返还代领取的11184元低保款。在诉讼中,双方各执一词,吴某辩称其每次代取完钱后,都按照原数给付了王某。王某则诉称其没有收到一分钱。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吴某没有证据证实已将将代收款给付了王某,法院判决吴某返还低保款11184元。

    因吴某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对吴某在银行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后以双方当事人系亲属关系为切入点进行调解,通过晓之以情、动之以法使吴某明白了利害关系,最后吴某同意将代收的低保款归还王某,案件以和解的方式执行。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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