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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KTV娱乐时手枪走火自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何莎   发布时间:2014-03-21 16:05:55


    【案情】

    2月19日晚,警察陈某携六四式手枪参加朋友聚会。晚餐饮酒后一行人在KTV娱乐时,陈某所携手枪不慎走火,导致陈某受重伤。    

    【分歧】

    陈某具备持枪资格,但违反规定携枪饮酒、进娱乐场所,是否可以成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具备持枪资格,携枪进入娱乐场所仅构成严重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陈某有违反规定携枪进入娱乐场所的故意,其行为实际已威胁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该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可以以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刑法第130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侵害不特定人人身安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为1997年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犯本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携带上述物品;二、行为人必须携带上述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只要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了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一达到情节严重,即可构成本罪,其并不以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构成必要。“情节严重”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必备要件,本案中陈某携枪进入KTV的行为能否构成本罪,实质就是看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本罪规定的“情节严重”。

    我国刑法中的情节应当如何认定?一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情节因素有的是物质性,可以被感知的或者具体计算的,有的不具有可量化性,具有抽象性,要凭借综合因素判断,这些情节因素在具体案件中也具有客观性、可变性,其次,一些主观性的情节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对定罪量刑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二是社会危害性与人生危险性及其程度的统一;三是法定性与酌定性的统一,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定罪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酌定情节概括起来主要有:犯罪动机、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侵害的对象、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以及在犯罪后的认罪态度等。综上,犯罪构成中的情节就是指行为人整个行为过程中影响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行为人主观罪过性的各种情况。

    在本案中,KTV作为娱乐场所,人员流动性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其对安全程度要求高,违反规定携带枪支进入,可能危及众多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危害性。陈某作为一名警察,对于三令五申的警纪禁令选择了忽视,主观上存在故意,而从结果来看,陈某枪走火对自身造成了严重伤害。我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二款即规定“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款的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中陈某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综上,笔者认为陈某的行为足以构成非法携带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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