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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合伙以介绍对象进行诈骗 两人领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4-03-18 13:28:39


    本网讯(彭振林 王永军)  以介绍对象为名,专门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湖北省潜江法院以犯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生荣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10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敏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0日,被告人李生荣伙同谢玉(已判刑)及杜某、刘某、邹某、闵某、柳某(均另案处理),以为湖北省仙桃市男青年张某介绍结婚对象为名,骗得张某22000元,李生荣从中分得2000元;同年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李生荣伙同黄某、冯某、程某(均另案处理),以为安徽省霍邱县江某之子介绍结婚对象为名,骗得江某38000元,李生荣从中分得5000元;2013年1月20日,被告人李生荣、何敏伙同张某、“巧娥”(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为河南省夏邑县男青年罗某介绍结婚对象为名,骗得罗某66000元。李生荣从中分得3000元,何敏从中分得20000元;同年2月23日,被告人李生荣、何敏伙同钱某、代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为江苏省泰兴市叶某之子介绍结婚对象为名,骗得叶某55000元。李生荣从中分得2000余元,何敏从中分得23000元。

    案发后,何敏之母主动代何敏退赃款17000元给罗某。李生荣、何敏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骗取公民财物的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生荣、何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或伙同他人,以为未婚男青年介绍结婚对象为名,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生荣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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