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租客取暖一氧化碳中毒,房主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胡荣辉   发布时间:2014-03-04 11:21:38


    【案情】

    2012年5月11日,朱强以每月800元价格租赁李林位于哈尔滨市区的房屋,租期两年。2013年12月25日夜晚因天气寒冷,朱强独自在家烧煤炉取暖,26日上午朱强同事未见其来上班,电话也没有人接,便找到二人租住处,叫门无人应答,于是立即拨打110。民警将房门打开,发现朱强躺在床上毫无知觉已经死亡,后经法医认定朱强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朱强的家属认为房主李林的房屋存在缺陷,没有通风性能,才导致朱强的死亡,李林应对朱强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强作为成年人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责任,房主李林没有过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是共同疏忽才酿出的惨剧,朱强应对自身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房主李林应承担部分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死者朱强是成年人,应当知道冬季烧煤取暖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有毒气体导致人员死亡的危险,因自身疏忽既未向出租人提出安装室内通风设施,也未自行解决室内通风问题,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李林的房屋位于哈尔滨,且案发在冬季,按照法律规定在北方的房屋应安装取暖设备,但本案中李林的房屋既没有按照规定安装取暖设备,房屋又没有通风措施。承租人朱强为了取暖而烧煤,导致其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本案被告李林作为出租人,负有提供安全居住保障义务,因既没有在房屋内安装取暖设施,又未提醒租住人注意一氧化碳中毒问题,故被告李林对朱强的死亡负有一定责任,因此,李林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此案应该是共同疏忽才酿出的惨剧,房主分担部分责任才能彰显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4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