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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坏,车主能否索赔车辆贬值费
作者:覃志宏 发布时间:2014-03-06 15:01:54
【案情】 原告钟永宝为了方便工作和生活之需,购买了一辆别克小轿车。 2013年3月23日9时许,原告驾驶其车辆由巴马往田阳方向行驶,当行至323国道约1453千米处要与对向驶来的被告雷延顺驾驶大型货车会车时,被告驾驶的货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撞向原告驾驶的轿车,造成原告的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雷延顺会车时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占道行驶,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钟永宝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中已赔偿钟永宝维修费、施救费共计33390.2元。 2013年5月28日,广西昌易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钟永宝车辆的价格为72674元。其中特别事项说明中记明该车在无任何碰撞下的评估价为100240元,因此车辆贬损值27566元。 原告认为其新车刚使用几个月却被被告撞坏,现车辆虽已修复,但综合性能无法恢复原状,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贬值费、鉴定费共计28366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原告的新车被撞坏,能否索赔车辆贬值费,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车辆受损坏,原告已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施救费,车辆已修复,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没有理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车辆虽已修复,但综合性能有所降低,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车辆贬值费。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原告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行维修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除车辆的安全性能、使用寿命等都有所降低外,其本身经济价值也将受到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评估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应当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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