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方光璞) 王力2013年从周生手中借款3万元,王力向周生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后周生多次催要王力一直推诿不还,周生持借条起诉至确山县法院,要求王力偿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2014年3月6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王力偿还周生3万元借款,驳回周生要求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确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力以做生意为名,向周生借款,并出具借条给周生,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王力应当承担偿还本金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周生虽称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本案周生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王力主张过权利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主张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就能被法院支持,且利息的计算应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按同期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