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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桑拿消费被伤成植物人 酒店被判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4-03-12 14:33:08
本网讯(陈珍妮) 原告张某与朋友到某酒店桑拿消费,因与酒店员工发生摩擦,被该酒店员工纠集社会不良青年打成植物人。2014年3月1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由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66729.8元。 2012年8月20日22时许,原告张某与朋友一行人到某酒店进行桑拿消费,在桑拿部与刘辉的爱人王某发生摩擦,结账时已向王某道歉。待原告一行人出到该酒店停车场时,刘辉与其纠集的朋友将原告等人拦下,刘辉用双手抓住原告胸口部位的衣裳,接着其他人一拥上来,原告自卫时击中刘的朋友姚华、罗明各一拳,之后挣脱跑出酒店停车场大门,坐上朋友的车往其居住的方向逃去。然而,刘辉等人并未就此摆休,仍然继续追打,在原告居住地附近被刘辉等人追上,趁着人多势众,刘辉一行人令原告下车,之后对原告轮番殴打,原告被打后坐在地上无力还击,刘朝其面部猛踹一脚,致其后翻并后脑撞地,昏迷不再动弹。 经医院检查,原告面部、腹部、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双侧基底节区脑挫裂伤并出血,左侧第6、7肋和右侧第9肋骨骨折。后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序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为一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辉及其朋友对原告轮流殴打,造成原告重伤,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刘辉及其朋友依法已受刑事处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酒店作为消费娱乐场所,原告等人在该酒店消费,作为酒店员工的刘辉本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刘却纠集社会不良青年对无辜的消费者进行殴打,另外原告在酒店停车场打架时,酒店保安人员并未对打架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亦未履行一个公民的报警义务,致使事件进一步恶化,该事件前后具有连续性,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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